有另立合約的租期結束押金未返還
不動產.土地 租賃 758 次瀏覽因為原租賃契約遺失,而租客經通知後仍未如期搬離。之後租客手寫一張約定同意搬離時間,但今僅留存影像檔,未提供房東。隨後則告知手寫約定也遺失,並要求延期搬遷。為了避免租客再度毀約,以及擔心另生事端,房東重新訂定一個月租約並公證,同時附加一項條款,約定租客要找到遺失的手寫合約,才退還押金。因房客再度表示無法提交手寫合約,並提告民刑事,要求返還押金。 請問有另訂押金返還條件的情況下,民事和刑事侵占的告訴還會成立嗎? 此外,若要求對方另外同意放棄原先租約民刑事訴訟權利,我方始返還押金,是否合理與可行? 感謝各位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