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秘密告訴乃論之罪 已和當事人達成和解撤告 還被判緩起訴
其他 其他 762 次瀏覽4/1已經跟當事人達成和解並撤告了 妨害秘密罪,5/12號去開庭被判緩起訴處分1年並精神科或身心科就醫半年,一個月2次,並把收據繳回地檢署。 開庭之後有寫陳報狀去地檢,書記官是說檢察官的意思是要就接受緩起訴,不然就起訴我,並要我再寫陳報狀去說我接受緩起訴處分 5/24書記官電話通知我,說5/26早上9.30要去地檢,並攜帶當初被查扣現在已經歸還的手機去,說檢察官要再檢視內容。 1.我的疑問是 為什麼已經和解撤告了還是緩起訴處分不是不起訴? 2.沒有傳票我有需要去嗎?不去會怎樣嗎? 3.手機已經歸還了,還能再查扣嗎? 拜託各位律師給小弟一個答案,我真的不知道該怎麼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