撿走遺失的皮夾4天都未交到警察局
刑事犯罪 其他 3062 次瀏覽張律師您好,恕我冒昧。這麼晚還打擾您的休息。 因為小妹於2019年10月30日22:48分於市民大道停車場遺失一個粉紅色皮夾裡面有32000元現金和10張提款卡 後在11/1日經調閱監視器,發現是管理室值班人員於10/30的23:00:45撿走並未歸還也未轉角給管理室的夜班人員。 因調閱監控時撿走皮夾的管理員就在身邊,他有說監控那個人就是他,但又說一開始他就沒有看裡面的內容物以為是垃圾便隨手丟掉 但監控拍明顯拍到他打開查看裡面內容物兩次,便直接拿在手上離開。但是並未拍到他將現金從皮夾取走。請問這樣可以告對方什麼罪名?謝謝律師 同事都說檢調會請我證明當下有32000元現金,但因為小妹是直接收取五萬現金後,存了13000的現金,後又花費5000現金。之後並無任何花費,小妹真的不知該如何證明當下有32000現金在皮夾內,希望還可以請張律師幫忙解惑,感激不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