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無人受傷 以刑逼民可行性?
車禍事故 損害賠償 654 次瀏覽今年四月時,與對方皆騎機車同向行駛中,對方跨越雙黃線到對方車道逆向行駛、又從逆向車道穿過車陣切回順向車道、撞到我的機車(我毫無反應時間),導致我的車有明顯刮痕,無人受傷,對方隨即立刻加速駛離。當天報案、跟交通隊做了筆錄,六月初警方幫忙找到對方、提供我對方姓名及手機,對方僅第一次接聽,之後要再聯絡就都不聞不問、拒接電話。因無人受傷也無法以刑事傷害提告,請問是否可能以公共危險罪(事後與員警一起看監視器,他逆向行駛+內切撞到我有被馬路監視器錄到)告發他逼其出面解決、面對賠償? 而且只知對方姓名、手機,沒有身分證字號、地址如何提告? 如果跟警局報案警察推託不願受理報案可否直接向地檢署告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