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能構成誹謗商譽嗎?

刑事犯罪 毀謗.公然污辱 2947 次瀏覽
事實經過: 對方跟我購買產品,因工廠包裝標示與我標示不相同,有先詢問我,我告知我採取實際尺寸量測的方式標示,叫他可以試試看,而對方採取包裝中產品量測及擺放,而在溝通過程中,因產品也比我們測量少了一公分,我們也針對此問題,向對方道歉,但於事後對方於公開平台中,明指我們店名及指摘圖片跟部分對話,並在文章中描述我們對產品的尺寸灌水騙人,也有提及我說謊賠錢就沒事了,可以繼續騙其他的顧客,我在搜尋店名時發現該篇文章,也發現發布時間是為我們當初溝通後的一個小時,當下我與對方透過買賣平台洽談撤文及澄清,但對方不願意跟我說別人看到後怎麼想是別人的事情,並丟出我上述所說包裝中的產品照片回覆我,對話結束,而該平台我並不能針對這件事去做任何的澄清。


問題:
1.請問該事件是否足以構成此罪?
2.如果構成我應該主張甚麼?
3.我應該提供何種證據及資料?
4.如果無法構成,請問我應該如何恢復自己的商譽?
5.在主張時應避免提及甚麼部份?
69adc1e1用戶 發表於 2019/06/22 20:43

1 位律師回答

  • 陳俊男律師
    陳俊男律師
    活躍級 發表於 2019/06/25 07:30
    回覆諮詢(850)、最佳解答(55)、獲得感謝(251)

    您好:
    根據您所描述的內容,若對方已經在您雙方溝通完,也理解的狀態下,還故意散布足以貶損您信用之言論,確實是有可能構成刑法313條妨害信用罪:「散布流言或以詐術損害他人之信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另外,您所說的妨害商譽若是指公平交易法第24條:「事業不得為競爭之目的,而陳述或散布足以損害他人營業信譽之不實情事。」那麼則需行為人是「事業體」且「基於競爭目的」方有適用,如果只是一般並非從事生產、商品交易或提供服務之個人,恐無本條適用。
    
    最後,除了刑事的部分,民事的部分若您因此受有損失,亦可依照民法第184條及195條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簡述如上,僅供參考。
    完整的判讀與後續訴訟策略分析,仍須檢閱所有證據資料之後,方得進一步擬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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