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友指認毒品來源是我給予他的
刑事犯罪
毒品.違禁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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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友因為販賣二級毒品遭到警察圍捕,買家和警方配合,跟我男友說要購買毒品讓他送過去給他,前2次都沒有逮捕他因為要拍他們交易的畫面,取得犯罪證據,男友不疑有他第三次就遭到警方圍捕,在警局警察也直接表明就是此買家舉報。帶回所裡還不到夜間偵訊的時間警察就把上面的時間往後壓,硬是讓他用夜間不得偵訊叫他簽名並關押在拘留室到隔天中午才做第一次筆錄,而且不得對外聯絡。由於男友有抽海洛英,警察在他身體不適時對他進行筆錄偵訊,而且帶回租屋處搜索,但承租人是我,他是保人,搜索票一定不是開我的,警察有權利因為合約上保人是他而進屋搜索嗎?而且密碼還是他們隨便試被試到而開鎖的。由於我們住一起,屋內所有違禁品他都承擔下來,警察卻要他用誘捕我的方式要我出面,因為他有說毒品是我給他的,我也是很傻眼。我不懂警察故意將我男友拖到身體不適才來做筆錄,那筆錄的內容真的可以當作證據嗎?男友事後對我表示,他身體已不適,筆錄等於是警察要他這麼做的,由於我們是同居關係,要男友誘捕我出面,我都不知道我出面要認什麼?同居沒有說東西一定是我給他的,他也有拿給我過,那要怎麼解釋?警察卻要他這麼指認我,現在已經等宣判了,我都不明白我現在要怎麼做該做什麼?男友願意替我翻供筆錄是在身體不適等情況下警察要他這樣認就這樣認,要他這樣交代就這樣交代的情況下完成了他的筆錄。請問我現在請律師有幫助嗎?我沒有時間了,能否給我最快又最好的解答?
5e07b82c用戶
發表於 2022/07/12 1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