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意終止租約問題
不動產.土地 租賃 1305 次瀏覽您好,有租屋相關糾紛問題想請教。 經公證之租賃契約訂定:「第十一條 合意終止:本契約於期限屆滿前,除依第十五、十六條規定(房客遲繳租金、擅自變更用途、違法使用....;及房東不於期限內修繕等...)得提前終止租約外,雙方得提前終止租約,但應於一個月前通知對方,須賠償對方一個月租金。」 租約尚有一年才到期,今房東表示欲調漲房租,房客不同意,房東遂要求終止租約,並願意賠償一個月租金,但房客無意搬走,也不答應漲房租,想將公證後的合約依約走完。 問題:按契約書第十一條,有關「合意解約」之解釋,應為 1. 雙方意思表示一致時才成立 還是 2. 任一方提出解約,且願意支付契約載明之賠償金即可成立 以上發問,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