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 家事法庭 之【塗銷繼承登記】?
遺產.繼承.贈與
繼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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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 您好!
假設【甲】過世後的遺產(包含房子和土地) 分給 子女(4位) 在96年辦理『公同共有繼承』,但偏偏 共有人【乙】卻隱瞞 部份共有人(包含丙、丁、戊) 並自行委任代書簽訂『授權委任書』及『遺產分割協議書』。
而在110年度經 親友 告知【丙、丁】房子和土地在96年時早已經被【乙】連同委任之代書私自簽訂『授權委任書』及『遺產分割協議書』並獨自過在【乙】自己的名下。
【丙、丁】除了憤怒與難過之外,同時連繫通知於【戊】這不幸的消息並在110年向 地檢署 提出 『告訴』!
第一. 此案在111年由『他』字案轉為『偵』字案(未做行政簽結),這代表 檢方 在近期就會決定起訴與否嗎?
第二. 再來此案是否要等到 檢方 決定『起訴』 之後並同時去向 家事法院 遞狀請求 『塗銷繼承登記』?(萬一是不起訴的話呢)
第三. 此案為『登記之不動產』,但只是被【乙】(包含委任代書) 用非法的手段獨自取得,原告(丙、丁、戊) 將來是否可以在 家事法庭 上主張適用於大法官第771、164、107號解釋條文予以『塗銷繼承登記』 ?
306708aa用戶
發表於 2022/07/22 12: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