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契約雇擁合約問題

勞資糾紛 解僱.借調.調動 1502 次瀏覽
事實經過: 
我在公司做了未滿三十天,因為父親不同意想離職
但就職前有簽署勞動契約書,且收到契約的簽約金。

問題:
之前雇主有口頭說明,若做不下去可提前一個月告知,且歸還簽約金
且交接完畢即可以離職,但並沒有書面存證,現提出離職,雇主不同意
且會提出告訴。
我有兩個問題想要詢問:
1.我在進行交接,且離職後,會被提告嗎?
2.勞動契約書上有說明未滿30個月不得給於簽約金,在解約後,需扣還,這代表這是定期契約嗎?
7b1ce3d7用戶 發表於 2019/11/06 10:53

1 位律師回答

  • 楊時綱律師
    一般級 修改於 2019/11/06 13:37
    回覆諮詢(131)、最佳解答(15)、獲得感謝(56)

    感謝律師回答
    (1)通常勞工甫到職就離職不太會有損害賠償的問題,但有無契約違約賠償責任,需視你簽的契約約定內容而定。雇主如依照契約約定提告民事求償,自無不可。應該沒有刑事提告的問題。
    (2)感覺像是最低服務年限的約定(勞動基準法第15條之1),簽約金則可能被當作合理補償。
    (3)建議帶著完整契約內容洽詢律師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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