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審判程序中傳喚證人這個環節的疑問
刑事犯罪 刑事程序 651 次瀏覽準備程序中被告不爭執證據能力,但是被告不認罪,提出希望與被害人對質。因此我的疑問是在各階段筆錄中皆已詳問兩造,因此我能主張因為 各階段筆錄已經都講了一百遍了,再對質沒有意義,用所證事實已臻明確或顯與已調查之證據重複,意在延遲訴訟,為無意義聲請或欠缺調查必要性,等等理由請求法院不用再調查,以現有之筆錄與證物進行審理嗎?如果法官還是覺得有必要傳喚,那我可以主張隔離訊問權,避免被害人面對被告不能完整陳訴?而且因為被告想要對質,所以他要對證人提出一些問題,因為未經訓練應該很容易出現誘導詰問,則證人可以拒絕回答其問題(順便在後面喊兩聲我抗議?)或是對其提問行使緘默權?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