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彩兑匯租借帳戶、line對話、卡片要先澈試不疑有他、

刑事犯罪 詐欺.背信 526 次瀏覽
運彩兑匯租借帳戶、line對話、卡片要先澈試後就寄還給我及第一期的薪資、因為對方給的資料讓我不疑有他就把卡片寄給他、結果銀行來電告知帳戶成警示帳號了、打電話去蘆洲派出所詢問、員警說法院會通知我…..我有打165反詐騙、去警局報案、接下來會怎樣?我該怎麼辦?
23b766e4用戶 發表於 2022/08/08 05:49

5 位律師回答

  • 洪維廷律師
    洪維廷律師
    探索級 發表於 2022/08/08 09:08
    回覆諮詢(6980)、最佳解答(161)、獲得感謝(1703)

    您好,就您所述目前可能會遭檢方以幫助詐欺以及違反洗錢防制法等等罪名起訴,名下所有帳戶將被凍結並且各地可能都會分案;您可一併請求合併偵查,後續可能再另遭被害人附帶民事求償(被害人因詐騙所損失金額),有無刑事答辯空間爭取不起訴處分或是和解爭取緩起訴空間及其他細節可持相關事證與本所討論,當初對話記錄應妥善保存,在法院裁判之前可先向法院聲請臨時帳戶使用,本所過去即有處理多起類似案件可供台端參考。
    鴻達法律事務所敬上
    
    tel:0907739330 
    line:justice0907739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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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高維志律師
    高維志律師
    活躍級 發表於 2022/08/08 09:44
    回覆諮詢(19766)、最佳解答(1506)、獲得感謝(5754)

    您好,我處理過很多跟您類似的案件。
    
    1、您提供帳戶並在不知情下配合詐騙集團洗錢,被認定為詐騙集團共犯,違反洗錢防制法洗錢罪與刑法幫助詐欺等罪遭檢警偵辦。 
    
    2、將來如遭起訴,匯款到您帳戶的被害人將對您提起附帶民事求償。
    
    3、現階段建議盡快蒐集證據,將通聯紀錄、對話紀錄保存並列印下來,加Line ID:lightkao與律師諮詢後續如何處理,並考慮委任律師陪同到警局製作筆錄、開庭偵訊及辯護,爭取無罪不起訴。
    
    
                         
  • 謝憲愷律師
    謝憲愷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22/08/08 10:00
    回覆諮詢(6478)、最佳解答(3)、獲得感謝(277)

    感謝律師回答
    您好,我是亨達法律事務所的主持律師 謝憲愷律師。
    
    本所律師有多起成功案例,可以到臉書(亨達法律事務所 謝憲愷律師)或官網(亨達法律事務所)瀏覽,建議您盡早委任律師協助您的問題,以免影響自身的權益。
    
    您敘述的事實,仍須全盤了解案情,才能從中給您法律建議,建議您先將相關文件資料及證據妥善保存,當面與您討論法律上的問題較清楚詳細,可來電02-29868015(亨達法律事務所)或加入@ybm9887u(亨達法律事務所官方Line)與本所預約諮詢時間,也請將詳細資料提供給本所,由我與您完整說明該案件在法律上的專業諮詢、訴訟策略及相關程序,並協助您處理後續面臨的法律問題,以保障權益並爭取您的最佳利益。
    
    事務所有提供前20分鐘的免費法律諮詢服務,歡迎來電預約或線上預約到事務所諮詢。
    
    亨達法律事務所 IG:hengda_16888  
    亨達法律事務所 Line:@ybm9887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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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亨達法律事務所 地址: 新北市三重區重新路四段97號22樓之2 [國際星鑽大樓] (近捷運三重站2號出口)
    
    亨達法律事務所 謝憲愷主持律師 關心您,希望有機會為您服務,祝福您事事如意。
    
    
                         
  • 胡世光律師
    胡世光律師
    探索級 發表於 2022/08/08 10:55
    回覆諮詢(2090)、最佳解答(43)、獲得感謝(428)

    您好:
    一本人之前任職桃園地檢署多年,妥善處理過很多類似案件(可以參考本人之『阿光律師』部落格及粉絲團)。
    二就您所述狀,您應該有提供(或依對方指示更改)提款卡密碼,建議委託本人協助辯護,希望有機會為您服務,謝謝!
    三茲將本人擔任檢察事務官及之後擔任律師,就此類案件的心得簡單歸納為下列幾點供參:
    1.提供帳戶或門號均可能構成幫助詐欺或洗錢等罪名
    提供帳戶會構成犯罪,但門號一樣是應該好好保管不應隨意提供他人使用之物品,實務上與提供帳戶相同,詐騙集團持以詐騙他人,則提供者很可能會認為成立幫助詐欺取財及洗錢等罪名。
    2.什麼是不確定故意?
    (1)常見問題:此類案件之被告大多認為自己也是被騙帳戶之被害人,為何會涉嫌犯罪?
    (2)就此,實務上係以『不確定故意』或『未必故意』來說明此類犯罪之主觀要件,因為提供帳戶或門號者,絕大部分或許不確定收受者要拿去做什麼,但刑法上的故意不是只有一般人傳統理解的故意(這個法律上叫做直接故意,比如A與B爭吵,A打B,A主觀上【就是A腦袋裡想的】就是要傷害B),還有一種故意規範在刑法第13條第2項,叫做『未必故意』,是指『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不違背其本意,以故意論』,意思是說或許不是知道並想要導致某種犯罪結果,但『應該知道會發生某種犯罪結果』。
    (3)實務就此類犯罪的說理:『金融機構開設之帳戶為個人理財工具之一種,且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事關個人帳戶安全,專有性甚高,依通常情形,除非係與本人具密切親誼關係者,否則殊難想像有何理由交付予他人,稍具通常社會歷練之一般人,依經驗法則即知應妥善保管該等物品,以防遭他人冒用,縱偶因特殊情況須將該等物品交付予他人,亦必深入瞭解該他人之可靠性與用途,再行提供使用。兼以邇來利用人頭帳戶以行詐騙之事屢見不鮮,詐欺集團以購物付款方式設定錯誤、中獎、退稅、家人遭擄、信用卡款對帳、提款卡密碼外洩、疑似遭人盜領存款、網路購物、友人借款等事由,使被害人誤信為真,詐騙被害人至金融機構櫃檯電匯,抑或持提款卡至自動櫃員機或由網路銀行依其指示操作,轉出款項至人頭帳戶後,詐欺集團成員隨即將之提領一空之詐騙手法,層出不窮,且業經政府多方宣導,並經媒體反覆傳播,而上開詐騙方式,多數均係利用他人帳戶,作為恐嚇取財或詐欺取財所得財物匯入、取款以逃避檢警查緝之用之犯罪工具,是依一般人通常之知識、智能及經驗,當可知悉向陌生人購買、承租或其他方法取得帳戶者,多係欲藉該帳戶取得不法犯罪所得,且隱匿帳戶內資金之實際取得人之身分,以逃避追查,是避免本身金融機構帳戶被不法行為人利用為詐財之工具,應係一般生活所易於體察之常識』,並以此認定提供帳戶者主觀上有不確定故意。
    3.洗錢防制法第14條規定:「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若洗錢罪名成立,並不符合刑法第41條「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的要件,故無法易科罰金。
    4.建議您預約時間至所詳談,委任本人辯護,決定具體辯護策略。
    本人LINE ID:who776
    其他資訊,請網路搜尋『阿光律師』粉絲團及部落格,希望有機會為您服務,謝謝!
    
    
                         
  • 陳奕如律師
    陳奕如律師
    活躍級 發表於 2022/08/09 16:54
    回覆諮詢(1831)、最佳解答(54)、獲得感謝(434)

    您好,如果您為成年人又有相當社會經驗的話,把帳戶借給他人並有收取利益的約定,仍可能被認定為幫助詐欺或洗錢等,最好的方式還是要把整個事件完整供述(自白另有減輕規定、未領出則為洗錢未遂)並請律師協助撰狀及辯護,甚至與被害人促成和解,如此才能爭取低度刑(易科罰金)甚至緩刑(要表明願意接受緩刑條件)。倘有其他疑問或案件細節,可加LINE ID:lawyerc或線上預約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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