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債務人簽發本票時自行多填寫另一人之效力
債務糾紛
本票.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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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
假設情境1:債權人A當初借款給債務人B時要求簽發本票,本票債務人B簽發本票時為了想向A多借一點,所以除了自己在發票人欄位簽名寫身份證字號和戶籍地外,又自行多填寫另一人(親屬)C 的名字在自己名字(發票人欄位)下方(只有簽名字但無身份證字號),表示如果自己還不出來或延遲該親屬會幫他還。但該親屬C人當時並不在現場。
情境2:B在A面前簽本票時拿出一張在發票人欄位下已經有另一人C簽名的本票,然後自己如情境1一般簽填各項必要欄位後,交給債權人,債權人從頭到尾都沒有看到C親簽,只有B單方面說C有簽名的說法。
請問:以上這兩種不同情境之下,
A在向法院主張執行本票債權時遇到下面四個問題結果是一樣的嗎?
1.A可以同時對兩人提出執行嗎?該親屬C在此債務中身份是共同借款人還是保證人?兩者有差異嗎?
2.如果提出執行後該親屬C表示自己不是親簽不承認此筆債務,C必須自己舉證,而債權人A不用負擔舉證責任是嗎?
3.如果C舉證成功,證明他沒有在本票上簽名,等於證明是發票人B自己偽造的,那發票人的偽造文書罪會自動成立嗎?還是要C有提告才算?
4.如果C不提告發票人B,債權人A可以提告發票人C偽造文書嗎?
6b67560b用戶
發表於 2022/08/15 15: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