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債務人簽發本票時自行多填寫另一人之效力

債務糾紛 本票.支票 2091 次瀏覽
請問:
假設情境1:債權人A當初借款給債務人B時要求簽發本票,本票債務人B簽發本票時為了想向A多借一點,所以除了自己在發票人欄位簽名寫身份證字號和戶籍地外,又自行多填寫另一人(親屬)C 的名字在自己名字(發票人欄位)下方(只有簽名字但無身份證字號),表示如果自己還不出來或延遲該親屬會幫他還。但該親屬C人當時並不在現場。

情境2:B在A面前簽本票時拿出一張在發票人欄位下已經有另一人C簽名的本票,然後自己如情境1一般簽填各項必要欄位後,交給債權人,債權人從頭到尾都沒有看到C親簽,只有B單方面說C有簽名的說法。

請問:以上這兩種不同情境之下,
A在向法院主張執行本票債權時遇到下面四個問題結果是一樣的嗎?

1.A可以同時對兩人提出執行嗎?該親屬C在此債務中身份是共同借款人還是保證人?兩者有差異嗎?
2.如果提出執行後該親屬C表示自己不是親簽不承認此筆債務,C必須自己舉證,而債權人A不用負擔舉證責任是嗎?
3.如果C舉證成功,證明他沒有在本票上簽名,等於證明是發票人B自己偽造的,那發票人的偽造文書罪會自動成立嗎?還是要C有提告才算?
4.如果C不提告發票人B,債權人A可以提告發票人C偽造文書嗎?
6b67560b用戶 發表於 2022/08/15 15:30

4 位律師回答

  • 高維志律師
    高維志律師
    活躍級 修改於 2022/09/27 18:09
    回覆諮詢(19806)、最佳解答(1511)、獲得感謝(5761)

    您好
    1、C並非親自簽名,也沒有授權B簽名,C依法不用負擔債務清償責任,也不是保證人或共同發票人或債務人。
    2、債權人明知C不在現場,也無法確信C有擔任保證人或債務人,不能跟C求償
    3、A、C都要舉證,但舉證的內容不同。
    4、B的行為構成偽造文書罪,成立犯罪跟有沒有提告無關,且偽造文書罪是非告訴乃論公訴罪,不以被害人本人提出告訴為要件。
    5、同上,A可以提出告發,使B受到刑事追訴
    6、如果有其他問題,可以加LINE ID:lightkkao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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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林翔緯律師
    林翔緯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22/08/15 16:16
    回覆諮詢(69)、最佳解答(1)、獲得感謝(8)

    您好:
    1.本票外觀上有發票人有B、C簽名,所以A可以對B、C請求連帶負責。
    2.A、C都會負有舉證責任,只是內容不同,A可能會先以本票上有C簽名作為舉證,C這時就要就他沒有在這張本票上簽名進行舉證,A在繼續就C是親筆簽名進行舉證。
    3.B有成立偽造文書罪的可能,但是程序上需有人提告,除被害人C可提告訴外,A也可以提出告發。
    4.如需進一步協助,可來電預約諮詢,由律師協助您。
    
    林翔緯律師 敬上
    
    理常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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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謝憲愷律師
    謝憲愷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22/08/15 17:41
    回覆諮詢(6478)、最佳解答(3)、獲得感謝(277)

    您好,我是亨達法律事務所的主持律師 謝憲愷律師。
    
    本所律師有多起成功案例,可以到臉書(亨達法律事務所 謝憲愷律師)或官網(亨達法律事務所)瀏覽,建議您盡早委任律師協助您的問題,以免影響自身的權益。
    
    您敘述的事實,仍須全盤了解案情,才能從中給您法律建議,建議您先將相關文件資料及證據妥善保存,當面與您討論法律上的問題較清楚詳細,可來電02-29868015(亨達法律事務所)或加入@ybm9887u(亨達法律事務所官方Line)與本所預約諮詢時間,也請將詳細資料提供給本所,由我與您完整說明該案件在法律上的專業諮詢、訴訟策略及相關程序,並協助您處理後續面臨的法律問題,以保障權益並爭取您的最佳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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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胡皓清律師
    胡皓清律師
    一般級 修改於 2022/08/15 22:18
    回覆諮詢(215)、最佳解答(0)、獲得感謝(25)

    您好,我是恆星法律事務所所長胡律師,依照您的敘述,初步提供以下建議供參:
    
    1.法院對於本票裁定的核發,係採形式審查,意即法院只要看本票是否具備形式生效要件(發票人欄位有簽名、金額有寫、發票日有寫等),就會核發本票裁定,所以A可以對B、C請求連帶負責。
    惟票據若被偽造時,被偽造人(C)依照票據文義性,因未簽名或者蓋章於票據上,故毋須負票據責任,且此為物之抗辯,得對抗一切執票人(意即即使無惡意或欉大過失取得票據者,被偽造人仍得加以對抗而不用負責)。C可於收到本票裁定20日內向法院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
    2.依目前之實務見解,本票是否偽造應由執票人(就是本票裁定所載之聲請人、債權人,意即A)負舉證責任,意即A須證明本票上之簽名、蓋章係本人所為,若不能證明,法院即應為對形式上發票人(C)有利之認定。當事人(A、C)也可向法院聲請將本票送筆跡鑑定、若本票上有蓋指印亦可進行指紋鑑定,以釐清事實。
    3.B涉有偽造文書罪章之罪嫌,係非告訴乃論罪,不以被害人本人提出告訴為要件,意即即使被害人不想追究,檢察官也可以起訴。本案C可提告訴外A亦可以提出告發。
    4.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預約至本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及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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