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電腦使用及社群軟體假身分
刑事犯罪 刑事程序 972 次瀏覽各位前輩們好 目前我遇到和法律有關的問題,想來這裡請教一下。 這幾天接到警局通知書才知道前交往對象報了警, 對方指控我涉嫌利用他的個資登入就醫醫院取消他的回診預約和註冊FACEBOOK的匿名帳號對他進行騷擾。 請問如果到時候檢調啟動調查發現做出該行為的人不是我,我是否能對他提出誣告、妨礙名譽等告訴? 再來,我查到「Facebook公司協查的犯罪為:1.殺人罪、2.擄人勒贖罪、3.妨害電腦使用罪、4.毒品罪、5.詐欺罪、6.竊盜罪、7.違反犯罪組織條例、8.違反兒童及性交易防制法、9.其他:持槍殺人。」 以上所述,似乎FACEBOOK無法提供IP給予檢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