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社業務過失造成的差額,旅客必須承擔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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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經過:
1、7/23我透過Line向旅行社_張經理詢問防疫旅店事宜
詢房當下已主動表明入住者為外國籍;⛔️但當下張經理卻沒有主動告知外國人跟本國人的入住價格會有所不同。
2、8/17依據張經理提供的報價單,防疫旅店八晚8/21-8/29,總金額新台幣$29200並在當天已全額付清
3、當事人(我先生)8/21傍晚入境台灣,抵達飯店時提供訂張經理給的房確認書check in,⛔️下榻飯店卻表示預訂名單上並沒有當事人的名字,所以第一晚入住的是預備房,第二天才搬到預訂之房型(C房型$3650/晚),旅行社業者真的有幫當事人訂房嗎?
4、入住隔天,8/22,張經理表示,因當事人非本國籍,需補差價新台幣$700/晚,總金額$5600。當事人表明立場,下訂此防疫旅店,是根據業者提供的報價,符合當事人預算要求,所以下訂; 若當初知道每晚價格為新台幣$4350,當事人不會下訂此飯店,而是另尋住所,⛔️認定此過失是旅行業者張小姐個人的業務過失(張經理也承認是個人疏失,圖3)應由張張經理個人承擔,所以拒絕支付此差價。
5、張經理表示,給當事人的飯店簡介上明確寫「本國人優惠價」,所以當事人必須支付;⚠️可是根據張經理提供的飯店簡介,國人入住時,是否也會據飯店簡介上「優惠期限至111.6.30」為由,要求國人補差價?⛔️ 而一開始又為何要提供過期的訂房廣告給我們參考?
6、當事人與張經理再次協商的過程中,張張經理一直拿「這就是飯店的規定」為由,要求當事人必須支付此價差。
⛔️當事人表示訂房時當事人是直接跟張經理接洽,而非防疫旅店,故當事人支付的金額,理應當是以張經理的報價為主進行支付。
7、張小姐表示,若不支付此價差,就要求當事人住滿四晚,第五天搬出酒店,「自行」另尋住處,⛔️而非協助當事人尋找其它合適的防疫旅店。但依據民法544條規定,多出的差額不是應由受任人負責嗎?為什麼是委任人不付錢,就要被趕出飯店?
8、最後,因當事人怕被趕出旅店,也害怕若堅持維護自身權益(不承擔此差額)繼續留在飯店,「可能」遭受到「特殊」待遇。迫於壓力及恐懼,新台幣$5600的差額,於8/25(隔離第五日)由當事人全額給付給飯店。
我想要詢問:
1、旅社業務過失造成的差額,旅客必須承擔嗎?
2、我該怎麼做才能拿回這筆錢($5600) 呢?
9a14d4a8用戶
發表於 2022/08/27 23: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