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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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經過: 
我和我的太太離婚了,她的公證人是她的表姐,當初她和她表姐說離婚的原因是因為她的父親,但她表姐後續發現離婚原因不是我太太說的那樣子,她表姐想反悔,而我的公證人簽字是我自己幫他簽的,我的公證人也是知道是因為她爸爸的關係我心疼她,所以才決定離婚,現在她爸爸的事情有了解套,但我問了前妻,但她不願意再復合,與當初的說法有出路。
離婚她的父親不知情,她的母親事後才知道,並強烈反彈這段離婚的事。

問題:
這樣的情況,能訴請離婚無效嗎
979d472a用戶 發表於 2019/06/24 12:02

1 位律師回答

  • 陳鴻元律師
    陳鴻元律師
    探索級 發表於 2019/06/24 14:11
    回覆諮詢(4138)、最佳解答(164)、獲得感謝(1014)

    您好:
    
    可參考以下實務見解:
    
    按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民法第1050條定有明文。所稱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並應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此為民法第1050條所規定之方式,因此,夫妻間雖有離婚之合意,惟如未依此方式為之,依民法第73條規定,自屬無效(最高法院42年台上字第1001號判例、71年度台上字第4712號判決意旨參照)。再者,民法第1050條規定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並應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其立法意旨在於確實證明當事人確有離婚之合意,而非出於脅迫或詐欺(最高法院69年度臺上字第105 號判決意旨參照);而離婚之證人,雖不限於作成離婚證書時或協議離婚時在場之人,然必須親自或親聞雙方當事人確有離婚真意之人,始得為證人(最高法院68年台上字第3792號判例意旨及69年度第10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因此,當初為什麼要離婚反倒不是重點,而是您應該去檢視離婚時的兩位證人是否都有親見親聞您與太太有離婚的意願。如果兩位證人或其中一位沒有知悉您們有離婚的意思而簽名,這離婚恐怕就有瑕疵而可主張離婚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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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益恆德法律事務所  陳鴻元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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