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屋違約金
消費糾紛
解約.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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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與一位朋友在外租房,租期為18個月。
當初合約中,提前退租的部分寫明:「房屋租賃期間內,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乙方可與甲方辦理租賃房屋終止手續,甲方將扣除一個月押金。(如乙方找到符合甲方要求的租客承租,新租客的起租日期為乙方搬離原房屋日期的第二天起,新租客的租賃期限為一年,新租客的租金價格不低於原價格,則乙方毋需負擔違約金)。」
目前有三個疑問想請教:
1.朋友找到了搬離原房屋日期的第二天就承租的房客,但房東主張我們入住未滿一年就退租,就算朋友協助找到房客,還是需扣一個月押金,請問其主張合法嗎?或是會因為合約中的「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這句話,而讓房東合理扣一個月押金呢?
2.我目前尚未找到搬離第二天就可承租的房客,若未來房東主張我未找到房客,而需扣「超過一個月」的押金,請問合法嗎?
3.若其主張不合法,我該如何捍衛權利呢?例如主張哪一條法規
目前已就押金與房東來回溝通一個月了,房東不斷表示未依約入住滿期,而想扣押金,很疑惑為何合約上有毋需負擔違約金的條件,還是會被扣押金,再麻煩各位律師幫忙解答了,萬分感謝!
c6dd60a6用戶
發表於 2022/08/31 0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