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蹤騷擾、書面告誡、申訴
其他 其他 1338 次瀏覽今天剛做完派出所的筆錄才得知前交往對象對我提告跟蹤騷擾, 並且收到了書面告誡書。 我們分手是在去年七月, 她提出一些在五月~七月間我對她的挽回動作(LINE、電話、簡訊、錄音檔…)當作證據, 另指控我於十月在網路上用匿名帳號對她進行騷擾, 但是她明明在上述事件後還傳簡訊約我出來談,說要好好解決、好聚好散,我是否能以此證據作為申訴的主軸? 請問這種案件還需要上偵查庭嗎?還是就開書面告誡而已? 承辦警員私下表示此法太保護女生,而對前情侶中的男生不太公平,我真的很納悶,要約人見面還可以告跟蹤騷擾?對不起,我真的束手無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