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款卡遺失,變警示戶

刑事犯罪 詐欺.背信 1335 次瀏覽
我9/5號有在做使用自己領了300元之後我去買飯,買其他商品的時候都還在,但是在9/6號自己的同事請我幫他領錢,因為我同事沒有戶頭他請他家人要轉給我的時候我翻了我的包包,找不到提款卡,所以我就沒有給我同事我的帳戶,然後我就直接去報案掛遺失,事情的來源真是是這樣,但是到了9/7號收到帳戶已通知警示帳戶,我馬上跟我朋友說為什麼變成警示帳戶,我也沒有給人家提款卡的密碼,所以應該是不可能被盜用對吧!但是現在帳戶有不明的金額帳款我也不知道該如何處理
有什麼方法可以解決問題的嗎?
9/5號到9/6號這段時間說真的我也沒有印象買完東西之後掉在哪裡,但是我真的沒有去做違法行為
f2b3726e用戶 發表於 2022/09/08 16:11

5 位律師回答

  • 高維志律師
    高維志律師
    活躍級 發表於 2022/09/08 16:38
    回覆諮詢(19827)、最佳解答(1511)、獲得感謝(5764)

    您好,我處理過很多跟您類似的案件。
    
    1、您提款卡遺失代表您的帳戶在不知情下被詐騙集團拿來洗錢,您會被認定為詐騙集團共犯,違反洗錢防制法洗錢罪與刑法幫助詐欺等罪遭檢警偵辦。 
    
    2、將來如遭起訴,匯款到您帳戶的被害人將對您提起附帶民事求償。
    
    3、現階段建議盡快蒐集證據,將當時跟朋友之間的通聯紀錄、對話紀錄、行經附近的監視器畫面保存下來,加Line ID:lightkao與律師諮詢後續如何處理,並考慮委任律師陪同到警局製作筆錄、開庭偵訊及辯護,爭取無罪不起訴。
    
    (因為本平台為匿名詢問,本律師提供僅一般性、原則性法律意見,故並非代表本人與發問者成立委任關係,或為發問者的內容背書)
    
    
                         
  • 洪維廷律師
    洪維廷律師
    探索級 發表於 2022/09/08 18:35
    回覆諮詢(6983)、最佳解答(161)、獲得感謝(1704)

    您好,就您所述目前可能會遭檢方以詐欺幫助以及違反洗錢防制法起訴並且全台各地可能都會分案;您可一併請求合併偵查審判,後續可能再另遭被害人附帶民事求償(被害人因詐騙所損失金額),有無刑事答辯空間爭取不起訴處分或是和解爭取緩起訴空間及其他細節可持相關事證與本所討論,當初對話記錄應妥善保存,本所過去即有處理多起類似案件可供台端參考。
     鴻達法律事務所敬上
     tel:0907739330
     line:justice0907739330 
    mail:onlyforjuri@yahoo.com
    
    
                         
  • f2b3726e用戶
    發表於 2022/09/08 19:30
    我跑的地方太多了,這樣怎麼會有辦法調出來,而且我也沒有印象,因為我們跑這個每天都不一樣的路線
  • 胡世光律師
    胡世光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22/09/10 06:49
    回覆諮詢(2090)、最佳解答(43)、獲得感謝(428)

    您好,本人之前任職桃園地檢署多年,依您所述,建議您儘速委任律師協助才有實質幫助。
    
    以下茲將本人擔任檢察事務官及之後擔任律師,就此類案件的心得簡單歸納為下列幾點供參:
    1.提供帳戶或門號均可能構成幫助詐欺或洗錢等罪名
    提供帳戶會構成犯罪,但門號一樣是應該好好保管不應隨意提供他人使用之物品,實務上與提供帳戶相同,詐騙集團持以詐騙他人,則提供者很可能會認為成立幫助詐欺取財及洗錢等罪名。
    2.什麼是不確定故意?
    (1)常見問題:此類案件之被告大多認為自己也是被騙帳戶之被害人,為何會涉嫌犯罪?
    (2)就此,實務上係以『不確定故意』或『未必故意』來說明此類犯罪之主觀要件,因為提供帳戶或門號者,絕大部分或許不確定收受者要拿去做什麼,但刑法上的故意不是只有一般人傳統理解的故意(這個法律上叫做直接故意,比如A與B爭吵,A打B,A主觀上【就是A腦袋裡想的】就是要傷害B),還有一種故意規範在刑法第13條第2項,叫做『未必故意』,是指『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不違背其本意,以故意論』,意思是說或許不是知道並想要導致某種犯罪結果,但『應該知道會發生某種犯罪結果』。
    (3)實務就此類犯罪的說理:『金融機構開設之帳戶為個人理財工具之一種,且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事關個人帳戶安全,專有性甚高,依通常情形,除非係與本人具密切親誼關係者,否則殊難想像有何理由交付予他人,稍具通常社會歷練之一般人,依經驗法則即知應妥善保管該等物品,以防遭他人冒用,縱偶因特殊情況須將該等物品交付予他人,亦必深入瞭解該他人之可靠性與用途,再行提供使用。兼以邇來利用人頭帳戶以行詐騙之事屢見不鮮,詐欺集團以購物付款方式設定錯誤、中獎、退稅、家人遭擄、信用卡款對帳、提款卡密碼外洩、疑似遭人盜領存款、網路購物、友人借款等事由,使被害人誤信為真,詐騙被害人至金融機構櫃檯電匯,抑或持提款卡至自動櫃員機或由網路銀行依其指示操作,轉出款項至人頭帳戶後,詐欺集團成員隨即將之提領一空之詐騙手法,層出不窮,且業經政府多方宣導,並經媒體反覆傳播,而上開詐騙方式,多數均係利用他人帳戶,作為恐嚇取財或詐欺取財所得財物匯入、取款以逃避檢警查緝之用之犯罪工具,是依一般人通常之知識、智能及經驗,當可知悉向陌生人購買、承租或其他方法取得帳戶者,多係欲藉該帳戶取得不法犯罪所得,且隱匿帳戶內資金之實際取得人之身分,以逃避追查,是避免本身金融機構帳戶被不法行為人利用為詐財之工具,應係一般生活所易於體察之常識』,並以此認定提供帳戶者主觀上有不確定故意。
    3.洗錢防制法第14條規定:「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若洗錢罪名成立,並不符合刑法第41條「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的要件,故無法易科罰金。
    4.建議您預約時間至所詳談,委任本人辯護,決定具體辯護策略。
    本人LINE ID:who776
    其他資訊,請網路搜尋『阿光律師』粉絲團及部落格,希望有機會為您服務,謝謝!
    
    
                         
  • 謝憲愷律師
    謝憲愷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22/09/12 13:45
    回覆諮詢(6478)、最佳解答(3)、獲得感謝(277)

    您好,我是亨達法律事務所的主持律師 謝憲愷律師。
    
    本所律師有多起成功案例,可以到臉書(亨達法律事務所 謝憲愷律師)或官網(亨達法律事務所)瀏覽,建議您盡早委任律師協助您的問題,以免影響自身的權益。
    
    您敘述的事實,仍須全盤了解案情,才能從中給您法律建議,建議您先將相關文件資料及證據妥善保存,當面與您討論法律上的問題較清楚詳細,可來電02-29868015(亨達法律事務所)或加入@ybm9887u(亨達法律事務所官方Line)與本所預約諮詢時間,也請將詳細資料提供給本所,由我與您完整說明該案件在法律上的專業諮詢、訴訟策略及相關程序,並協助您處理後續面臨的法律問題,以保障權益並爭取您的最佳利益。
    
    事務所有提供前20分鐘的免費法律諮詢服務,歡迎來電預約或線上預約到事務所諮詢。
    免費法律諮詢時間需配合律師安排,本所有權視案件複雜情況決定是否提供免費法律諮詢。
    
    亨達法律事務所 IG:hengda_16888  
    亨達法律事務所 Line:@ybm9887u 
    亨達法律事務所 官網: 亨達法律事務所
    亨達法律事務所 地址: 新北市三重區重新路四段97號22樓之2 [國際星鑽大樓] (近捷運三重站2號出口)
    
    亨達法律事務所 謝憲愷主持律師 關心您,希望有機會為您服務,祝福您事事如意。
    
    
                         
  • 林冠宇律師
    林冠宇律師
    探索級 修改於 2022/09/13 11:20
    回覆諮詢(1679)、最佳解答(41)、獲得感謝(256)

    您好,我是翊宇律師事務所的主持律師 林冠宇律師
    我時常辦理與詐欺相關的案件,對於您的問題回答如下:
    1.您可能涉及「幫助詐欺及幫助洗錢等罪」,建議先將「事證蒐集」並與「律師諮詢」,以爭取不起訴處分,才可解除帳戶警示。
    
    2.依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3.本人對詐欺案件有相當豐富的經驗,如後續遭起訴甚至判刑,可能還需賠償被害人所失的金額。
    若您想了解更多關於您案件的法律方向,歡迎與我們聯繫進行線上免費法律諮詢 讓我們跟您說明更多案件的詳細內容,更能具體協助到您~~~
    
    Line ID:@kenlin 電話:02-7729-2797 分機:110、16
    
    我們的專業您看得見,詳細可以參考【我的案例分享】 
    https://www.lawchain.tw/lawyer/313/posts/350
    
    
                         


沒有獲得符合的答案?

即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