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案件調查的連結(妨害秘密/妨害電腦使用)
刑事犯罪 其他 458 次瀏覽請問這種狀況是否可以做調查的連結? (案件一)疑似妨害秘密、疑似妨害自由/恐嚇,前情侶間的拍攝,疑似放在臉書18禁社團(匿名),被害人X,嫌疑人Y。 (案件二)疑似妨害電腦使用,疑似前任伴侶登入對方的臉書帳號,被害人X,嫌疑人Y。 之所以說疑似和嫌疑人是因為還在偵查階段。 X同時對Y提告(案件一)和(案件二)。 由於臉書保護傘的關係,妨害秘密和恐嚇不列入臉書協助台灣檢警查IP以及提供個資的類別之中? 所以假設美國臉書公司不提供(案件一)嫌疑犯的真實身分(IP/手機IMEI?…或者會提供什麼資料?)而導致台灣檢警無法證明(案件一)為嫌疑人Y所為,則以下作法是否可行? (案件二)為妨害電腦使用案件,屬於臉書提供資料的其中一項罪名,由於兩個案件是一起提告的,被告為同一人,原告律師是否可主張由案件二為基礎,向臉書申請查詢案件一的嫌疑人資料?如前所述,單純妨害秘密和恐嚇似乎是不提供個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