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員工已填寫自願離職不斷騷擾公司

勞資糾紛 解僱.借調.調動 2258 次瀏覽
事實經過: 

已離職員工已填寫自願離職申請書,但近幾日此員工又傳訊告知,如果不親自跟他拿診所收據(辦理理賠的),或者不給予因公受傷薪資  將提報社會局申請調解,與受傷期間被解雇告知給記者。
在這期間公司已有告知 :如需後續理賠  保險可以幫他申請,但需要寄回收據,並有"額外"給予資遣費與金源資助約四千元 。且在職期間有跟公司借款尚未清償,公司不予以追究。

        公司於前日收到離職員工簡訊告知,除了診所收據並額外要求"個人"自行換藥的費用公司也必須補貼此離職員工,並不合理。
         公司於今日收到離職員工至社會局申請調解項目為恢復雇傭關係與職災補償。
PS:此員工在職日期約15天。

問題:
面對已經離職的員工三番兩次的騷擾,公司該如何遏止呢?
350db081用戶 發表於 2019/11/08 13:47

1 位律師回答

  • 楊時綱律師
    一般級 修改於 2019/11/08 17:37
    回覆諮詢(131)、最佳解答(15)、獲得感謝(56)

    感謝律師回答 最佳律師回答
    (1)職災期間勞工依舊可以自願離職,該勞工填寫的自願離職申請書,如果離職事由填載詳細完整且有該勞工親簽確認,貴公司宜妥善保管該文件,以備勞工興訟後澄清之用。
    (2)勞工若非因公受傷,是否為職災還很難說。勞工若確實因公受傷,雇主有依照勞動基準法第59條給與補償的義務,基本上會包括必需之醫療費用補償、不能工作期間的原領工資補償,涉及失能的則還有失能補償。
    (3)自行換藥的部分,宜請勞工提供相關單據,如果足以鑑別是醫療職災之必需費用,宜考慮買單。如果只是藥房購買一般醫療保健藥品或者藥膏,難認是必需的醫療費用
    (4)勞資爭議調解記錄上頭記載務必再三確認,如有爭議絕對不列為不爭執,至於雇主主張的記載宜簡明。
    (5)勞工要斤斤計較,雇主對於未清償的借款應持保留態度,不宜明示不追究,將來真遭勞工提告抗辯上較有材料應對。
    (6)備齊相關資料在前往調解之前洽詢律師意見,可能比較周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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