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回函疑問
遺產.繼承.贈與 拋棄繼承 1381 次瀏覽我收到法院來的拋棄繼承回函,上面主旨寫了准予備查,但下方說明處又寫了一段:法院無法得知之其他繼承人若有因聲請人未陳報而致受損,聲請人恐有損害賠償之責。我想請問為何會有這項說明,因為當初我找不到下一順位繼承人所以書面上有註明「被繼承人雖有其他應為繼承之人,但因不知其住所而不能通知的類似字句。 第二順位與第四順位也就是死者的父母與祖父母皆死亡,剩下第三順位也就是死者的姊姊,但當初辦理資料時,戶政事務所表示沒有法院來的公文無法替我查閱死者兄弟姊妹的資料。 當初我也有致電到地方法院詢問,服務窗口是說主要的資料文件可以先送件到法院,到時候法院會決定要不要補件之類的。如今收到回函卻不需要補件直接准予備查,我主要是擔心說明處又寫了:法院無法得知之其他繼承人若有因聲請人未陳報而致受損,聲請人恐有損害賠償之責。 如果第三順位繼承人因為我(第一順位)拋棄繼承後,沒有收到通知的情況下繼承了債務是否能向我提告,我是否有賠償之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