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詐騙後沒多久收反而背負騙人的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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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經過: 
6月時有在臉書看到工作,想了解看看,後來A對方給我加到B對方line要我與他聯繫,B方說加入會員1000可以帶你去操作,於是我就繳款,B把我加入C群組,那裡有300多人炒作…後面說要我試看看金額高一點的,之後我看到群組裡的人每個都在玩都獲得很好獲利,於是我試看看,要我先退出大群組,的到貨利後B方要我付一些金額才能領出來,後來想想不對勁去報案(6月底、7月初份報案)8月份時我就被收到我詐騙別人通知書還有妨礙電腦使用案、要我去說明,但我什麼都沒有做,不知道該怎麼辦

問題:
1開庭時我需要備什麼東西才能讓自己的被騙的金額領回
2我收到詐騙、妨礙電腦使用者怎麼解釋我根本沒有使用,會背負罰款嗎還是什麼罪名,
1a01b448用戶 發表於 2022/09/27 02:16

4 位律師回答

  • 高維志律師
    高維志律師
    活躍級 發表於 2022/09/27 08:26
    回覆諮詢(19800)、最佳解答(1508)、獲得感謝(5758)

    您好,我處理過很多跟您類似的案件。
    
    1、您在不知情下配合詐騙集團洗錢,會被認定為詐騙集團共犯,遭警方偵辦。 
    
    2、將來如果被檢察官起訴,匯款到您帳戶的被害人將對您提起附帶民事求償。
    
    3、現階段建議盡快蒐集證據,將通聯紀錄、對話紀錄保存並列印下來,加Line ID:lightkao與律師諮詢後續如何處理,並考慮委任律師陪同到警局製作筆錄、開庭偵訊及辯護,爭取無罪不起訴。
    
    
                         
  • 洪維廷律師
    洪維廷律師
    探索級 發表於 2022/09/27 09:13
    回覆諮詢(6983)、最佳解答(161)、獲得感謝(1704)

    您好,就您所述目前可能會遭檢方以幫助詐欺以及違反洗錢防制法等等罪名起訴,名下所有帳戶將被凍結並且各地可能都會分案;您可一併請求合併偵查,後續可能再另遭被害人附帶民事求償(被害人因詐騙所損失金額),有無刑事答辯空間爭取不起訴處分或是和解爭取緩起訴空間及其他細節可持相關事證與本所討論,當初對話記錄應妥善保存,在法院裁判之前可先向法院聲請臨時帳戶使用,本所過去即有處理多起類似案件可供台端參考。
    鴻達法律事務所敬上
    
    tel:0907739330 
    line:justice0907739330
    mail:onlyforjuri@yahoo.com
    
    
                         
  • 謝憲愷律師
    謝憲愷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22/09/27 09:43
    回覆諮詢(6478)、最佳解答(3)、獲得感謝(277)

    您好,我是亨達法律事務所的主持律師 謝憲愷律師。
    
    本所律師有多起成功案例,可以到臉書(亨達法律事務所 謝憲愷律師)或官網(亨達法律事務所)瀏覽,建議您盡早委任律師協助您的問題,以免影響自身的權益。
    
    您敘述的事實,仍須全盤了解案情,才能從中給您法律建議,建議您先將相關文件資料及證據妥善保存,當面與您討論法律上的問題較清楚詳細,可來電02-29868015(亨達法律事務所)或加入@ybm9887u(亨達法律事務所官方Line)與本所預約諮詢時間,也請將詳細資料提供給本所,由我與您完整說明該案件在法律上的專業諮詢、訴訟策略及相關程序,並協助您處理後續面臨的法律問題,以保障權益並爭取您的最佳利益。
    
    事務所有提供前20分鐘的免費法律諮詢服務,歡迎來電預約或線上預約到事務所諮詢。
    免費法律諮詢時間需配合律師安排,本所有權視案件複雜情況決定是否提供免費法律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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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亨達法律事務所 謝憲愷主持律師 關心您,希望有機會為您服務,祝福您事事如意。
    
    
                         
  • 林冠宇律師
    林冠宇律師
    探索級 發表於 2022/09/27 13:05
    回覆諮詢(1679)、最佳解答(41)、獲得感謝(256)

    您好,根據您的問題,回答如下:
    1.您可能涉及「幫助詐欺及幫助洗錢等罪」,建議先將「事證蒐集」並與「律師諮詢」,以爭取不起訴處分,才可解除帳戶警示。
    2.依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3.本人對詐欺案件有相當豐富的經驗,如後續遭起訴甚至判刑,可能還需賠償被害人所失的金額。
    若您想了解更多關於您案件的法律方向,歡迎與我們聯繫進行線上免費法律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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