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確定 請法院發函

婚姻.監護 其他 442 次瀏覽
律師好
我與前夫共同監護一名未成年子女,我為主要照顧者,其中出國、移民需經由雙方父母同意(判決書載明)。
請問:近期前夫第三度未經我同意,又想帶小孩出國(非他探視日)。我想請法院發函給移民署,將未成年子女列為禁止出國對象,是要聲請強制執行?亦或是寫什麼樣的書狀?
謝謝
附註:
1.入出國及移民法第6條
2.秘台廳少家二字第1040010042號
59da4b9e用戶 發表於 2022/10/08 15:47

1 位律師回答

  • 謝憲愷律師
    謝憲愷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22/10/11 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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