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買賣有押但書條款
不動產.土地
買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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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經過:
簽買賣契約前有告知房仲本身有信用瑕疵,簽定買賣契約結束後,賣方已離開,當天也有留下跟代書說明本身有信用瑕疵,但已經正常工作薪轉已達二年,很誠意想買房,且關於買賣契約中但書有寫明,若貸款金額未達買方想要成數,就雙方同意無條件解約。
補充1.賣方的房子位於鄉下區域的無尾巷,出入的路都是私人地讓路出來水泥路,且房子跟土地不是方正格局。
狀況2.買方本身信用有瑕疵,但也正常工作薪轉二年有餘,買房誠意十足,因此頭期自付五成,想貸五成。
問題:
1.今日若貸款成數不足,是否就能主張無條件解約?會不會因為本身信用問題被當成貸款成數不足的原因,而變成違約方?
2.簽約金為五萬在履保帳戶,若被當成違約一方,賣方是否可主張沒收簽約金?仲介說簽約金是一成二十五萬才對,說因當時是我手上自備現金不足,才以五萬先簽(買賣合約上載明五萬為簽約金),那是用二十五萬下去算違約金嗎?
3.賣方送銀行審核,實際情況確實核不足五成貸款金額,買方很熱心一直要找認識銀行想辦法要核到五成(賣方不知買方信用狀況),若買方後面覺得送件就算過了,也因為每期房貸金額所需付擔有超過預算,是否可主張不想繼續送件,就雙方和平解除合約便可?
a2009556用戶
發表於 2022/10/15 2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