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糾紛
企業法務 契約 831 次瀏覽109年11月與乙方簽訂合夥協議,並約定雙方各出資10萬元共20萬元共同經營美髮店,但乙方一直到111年7月都未繳交約定之10萬元,此合夥協議是否視為無效契約? 且以代處理與前店主糾紛為由,另簽訂甲方10萬,乙方30萬之假合作協議,並告知甲方以此代替合夥之出資,請問是否可以此方式代替合夥之出資?是否有偽造文書嫌疑? 期間合夥人亦搬入店家樓上居住並共同負擔房租,至111年7月甲方因無續租意願,以貨款都是他在付,且甲方私下販售店內商品、挪用公款為由,向甲方要求30萬元賠償,並脅迫甲方簽下1張十五萬元及30張各五千元共三十萬的本票,請問此請求是否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