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受害人提出告訴之後,之後一年半內無法出席法庭,接下來怎麼

車禍事故 損害賠償 1918 次瀏覽
車禍發生日期為108年7月1日,
108年8月15日去新竹東區調解委員會調解不成,當日已去警局提告。
108年10月17日已去地檢署與檢察官與對方錄筆錄。
我是被害人,後面又載我兒子,有受傷及車損,
對方是100%責任,無受傷無車損,有保第三責任險
非常令人焦慮的是
108年12月底,我必須去國外讀碩士2年
期間要出席法院若缺席會如何?
代理人需要什麼身分?
若兩年內,如何在國外提出侵權損害求償?
目前能否先拿回一些對方保險肯理賠的部分?
cdf1e288用戶 發表於 2019/11/09 17:01

1 位律師回答

  • 徐維宏律師
    徐維宏律師
    一般級 修改於 2019/11/09 17:08
    回覆諮詢(539)、最佳解答(60)、獲得感謝(230)

    你好:
    可以委任告訴代理人代為處理,告訴代理人不限於律師,只要是你信賴之人即可。
    被告有投保任意險,理論上保險公司會理賠。
    偵查中若無法調解、和解,檢察官偵查認定涉犯過失傷害,會依法起訴,針對受傷部分,可以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車損部分則只能提起民事訴訟求償。附帶民事訴訟民事訴訟都可以委任訴訟代理人處理,不限於律師,只要是你信賴之人即可。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消滅時效為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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