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駁回
債務糾紛 其他 272 次瀏覽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居住於新北市板橋區,非屬本院之轄區,依民事訴訟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依同法第513條第1項規定應予駁回 上次有寄一的聲請支付命令 但是法院駁回原因因為債務人居住新北板橋 那我想請問 1. 如果我再寄一份至新北法院 那我的地址是要填寫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還是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第二院區 2. 可以用寄的方式至法院嗎 還是得親自跑一趟新北宋聲請書 3. 如果可以用寄的話 那原本被駁回的公文需要一併寄上去嗎 寄上去的話那要正本 還是用影印的即可 因為不想再浪費五百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