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礙家庭
婚姻.監護 離婚 2489 次瀏覽在手機裡面發現丈夫跟另一名女子躺在床上的合照,只有照到兩個人的頭靠在一起,可是背景是在枕頭上,他們否認在一起,也沒有性行為,其他軟體也有一點訊息,說到男方如果出事這樣就沒人可以疼我了,這樣告妨礙家庭告得成嗎?
在手機裡面發現丈夫跟另一名女子躺在床上的合照,只有照到兩個人的頭靠在一起,可是背景是在枕頭上,他們否認在一起,也沒有性行為,其他軟體也有一點訊息,說到男方如果出事這樣就沒人可以疼我了,這樣告妨礙家庭告得成嗎?
您好: 依所述應屬民事侵害配偶權損害賠償的範疇,而未達到刑事通姦罪的程度。建議將相關事證與律師諮詢判斷。
依所述告刑事通姦大概還不夠,可考律民事求償。
如果只有這樣的證據,刑事通姦難以成立。但民事求償有機會。
您好: 照您所述事實,可提起民事侵害配偶權訴訟求償。刑事部分恐無法成罪!
您好 刑法第239條「通姦」,係指由於男女雙方合意而為姦淫,「姦淫」係指男女交媾行為,於我國仍合憲之前提下,不宜將法律所定「姦淫」之定義予以擴張解釋,是通姦、相姦罪之成立,仍應以性器官之接合為要件。 故建議往民事侵害配偶權方向: 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民法第184條第1項定有明文。民法債編於88年4月21日修正時,雖增訂第195條第3項規定:民法第195條第1項、第2項之關於得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之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然此僅係損害賠償效力之規定,至於請求權依據,仍應回歸侵權行為成立要件之規定,亦即是否合於民法第184條規定之構成要件以為斷。又夫妻間互守誠實,係為確保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必要條件,故應解為配偶因婚姻契約而互負誠實之義務,配偶之一方行為不誠實,破壞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者,即為違反因婚姻契約之義務而侵害他方之權利,最高法院55年台上字第2053號判例意旨參照。 是侵害配偶權之行為,並不以通姦行為為限,倘夫妻任一方與他人間存有逾越結交普通朋友等一般社交行為之不正常往來,其行為已逾社會一般通念所能容忍之範圍,已達破壞婚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程度,即足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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