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妻訴請增加撫養費
婚姻.監護 撫養費用 824 次瀏覽事實經過: 106年8月我與前妻協議離婚,我們育有三子,我監護兩子,前妻監護一子,雙方同意不向對造 要求未成年子女撫養費,由苗栗地方法院調解成立筆錄 109年1月前妻又來訴求爭取我另外兩子的監護權,前妻向法官說他經營個人美容工作室,月收入6~8萬足以負擔撫養三位未成年子女,兩造於法院調解另外兩子給予前妻監護權,撫養費兩造各自負擔一半撫養費8000元x2位,由苗栗地方法院調解成立筆錄 問題: 一 目前前妻以原撫養一位未成年子女改為撫養三位未成年子女為生活造成重大變故為由,還有發生疫情導致經濟日漸縮緊為由向法院訴請我需將撫養費提高為2/3,12000元x2位,請問合理嗎? 二 106年離婚協議時雙方不向對造要求撫養費,現在前妻卻要求增加離婚時的第三子撫養費也需要由我負擔2/3,12000元,另外我還需要補足109年2月開始到現在111年9月的撫養費用總共38萬4000元,請問這合理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