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探視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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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這是我第二段婚姻有個小孩。第一段有個小孩歸我,而我跟我先生現在在協議離婚,因為現在孩子的監護權和探視權還沒講好,但我的經濟能力沒有他好。所以我沒能力養這個小孩。
1.監護權一定要歸他嗎?還是可以共有
2.我要怎麼保障我的探視權,才可以避免讓他不讓我見小孩。跟偶爾帶小孩出去
d1c38a09用戶 發表於 2019/06/26 03:14

2 位律師回答

  • 陳俊男律師
    陳俊男律師
    活躍級 發表於 2019/06/26 04:01
    回覆諮詢(850)、最佳解答(55)、獲得感謝(251)

    您好:
    1、關於您所提的問題,應該是針對民法第1055條第1項所規定的:「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也就是所謂「親權」的問題。與民法第1091條所規定:未成年子女的父母雙亡,或事實上均無法負責教養、照顧孩子時,以「監護人」行使「監護權」概念並不相同,一般民間雖然經常誤用,但仍有不同,先予敘明。
    
    2、對於未成年子女的親權分配,並沒有一定要歸某一方行使,離婚雙方可以自行約定繼續雙方共同行使、或由一方單獨行使親權。如果無法達成共識,也可訴請法院裁定由何人行使親權。
    
    3、關於法院如何決定親權由何人行使,經濟能力是考量因素之一,但並非唯一,法官真正要審酌的是「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會整體綜合判斷小孩子自身意願、雙方與親子互動狀態、父母的經濟狀況,小孩子現階段學習與成長環境等。
    
    4、關於子女探視權(即「會面交往權」)的部分,建議在離婚協議時先約定好「可行」且雙方也願意配合的探視方式,若無法達成共識,也可由法院裁定。而若將來一方惡意不願依約履行、配合,可先聲請法院調查會面交往的履行情況,勸告不配合的對方履行會面交往的內容(家事事件法第187條)。若仍不配合,必要時也可依強制執行法第128條第1項之規定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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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陳鴻元律師
    陳鴻元律師
    探索級 發表於 2019/06/26 10:58
    回覆諮詢(4147)、最佳解答(165)、獲得感謝(1014)

    您好:
    
    您可與先生約定就孩子的親權約定為共同行使,並由先生擔任主要照顧者(即與孩子同住)。此時,未擔任主要照顧者之一方將付有給付扶養費的義務,和享有探視的權利。
    
    至於探視部分,您可用書面與先生協議,法院一般的判決情形於平日是採隔週的六日可帶小孩過夜的探視方式;寒暑假的假日則會增加探視方7至15天不等的探視時間;農曆新年則可能是輪流照顧。
    
    如上述情形您無法與先生協議,而需透過法院訴訟為之,法院會請社工進行訪視,依照子女的最佳利益作出裁決。在親權的判斷上是採綜合判斷,您所擔心的經濟因素通常並非法院著重的要點,而是要去看雙方的親職能力,孩子與誰依附性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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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益恆德法律事務所  陳鴻元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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