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誘罪判定
刑事犯罪 其他 2240 次瀏覽男方滿18未滿20,女方已滿20,已知懷孕。 男方法定代理人都已知女方懷孕 但不同意簽訂結婚之法定代理人同意書。 (意即不同意男方結婚) 若男方想與女方共同居住 . ,和誘罪構件要素也會成立嗎? 畢竟之後要照顧孕婦 . 雖然這些都是法官來裁定的 但有相關案例能參考嗎 .
男方滿18未滿20,女方已滿20,已知懷孕。 男方法定代理人都已知女方懷孕 但不同意簽訂結婚之法定代理人同意書。 (意即不同意男方結婚) 若男方想與女方共同居住 . ,和誘罪構件要素也會成立嗎? 畢竟之後要照顧孕婦 . 雖然這些都是法官來裁定的 但有相關案例能參考嗎 .
答案是不一定。 和誘罪的被誘人如果隨時可以離開、沒有處於別人的實力支配之下就不會構成,你的情況我覺得機會不大。
在實務上是有機會成立的。 相關案例可參考:法務部(77)法檢二字第 1250 號 問題:刑法第二百四十條之使被誘人『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人』,判例解為須將被誘人移置行為人實力支配範圍內。始足當之。所謂實力支配範圍,是否須被誘人行動自由已被支配(限制)為必要? 法務部最終所採見解為:刑法第二百四十條之和誘罪,既以得被誘人之同意為要件,行為人無須控制被誘人之行動自由。如認該罪須以被誘人行動自由被限制為要件,將永無適用之可能,故和誘罪保護之法益係家庭監督權,並非被誘人之自由,所謂將被誘人移置自己實力支配範圍,係指己力得支配之範圍內,並不以被誘人行動自由實際已被支配限制為必要。 所以仍有機會成立和誘罪,供參考。
諮詢分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