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令核發與延伸爭議
刑事犯罪 其他 606 次瀏覽前對象對我提出保護令申請和刑事訴訟,現在通常保護令已經核准,我仔細看了一下發現法官說我未出席家事法庭所以就認為對方所述皆為事實,請問合理嗎? 此外,對方在刑事訴訟上提告的是「社群網路(臉書)匿名帳號騷擾」和「偷拍」,但是還在偵查階段,其也在保護令審核中提到這兩件事。 請問,我非常確定我沒有使用臉書匿名帳號騷擾跟偷拍所以沒去家事法庭,現在法官認為我不去就是默認,這樣的結果是否會影響另外刑事案件部分的偵辦?或者一樣是要拿出證據是我犯罪的?我當初做筆錄時有提供本人的臉書帳號給警方,也不認識進行騷擾動作的帳號,請問我該怎麼辦? 最後,以前交往時,我有幫對方代墊一筆款項,請問若我現在想聯絡對方還款,是否被保護令所限制?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