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持分權利範圍
不動產.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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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社區是透天型社區。有三個地號,其中一地號上的建築為中庭花圃及健身房。中庭花圃兩旁有12戶,健身旁兩旁有2戶,我是中庭花圃的住戶之一,土地權利範圍為1/14。規約有明定花圃為公設,但有住戶在提案中主張,中庭花圃是12戶土地持分上的建築,是專有部分,不屬於全體住戶的公設,要再區權會中表決,由12戶自行負擔花圃及中庭路面的修繕,而健身房是屬於公設,由全體住戶分擔。想請問以下問題:
1. 就網路查詢,權利範圍除非有分管協議,區分各權利範圍的位置並加以登記,否則權利範圍是不分位置及於該宗土地上的任何一處。這是正確的嗎?
2. 本社區沒有分管協議,如果1的敘述正確,是否可以要求該提案人撤下該提案?
3. 提案人還主張所有住戶共同持分的另外二個地號上的建築設施(管理室、中央大道…)才能定義為公設,請問這是對的嗎?
3. 雖然已告知提案人若提案內容有爭議,應該先釐清再提案比較適當,但提案人堅決不願意撤提案。請問,若提案強行表決通過的話,我們是否有自救的方式?能申請調解或尋求法律途徑訴請決議無效嗎?
f6c79f4a用戶
發表於 2019/11/11 2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