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持分權利範圍

不動產.土地 其他 2629 次瀏覽
本社區是透天型社區。有三個地號,其中一地號上的建築為中庭花圃及健身房。中庭花圃兩旁有12戶,健身旁兩旁有2戶,我是中庭花圃的住戶之一,土地權利範圍為1/14。規約有明定花圃為公設,但有住戶在提案中主張,中庭花圃是12戶土地持分上的建築,是專有部分,不屬於全體住戶的公設,要再區權會中表決,由12戶自行負擔花圃及中庭路面的修繕,而健身房是屬於公設,由全體住戶分擔。想請問以下問題:
1. 就網路查詢,權利範圍除非有分管協議,區分各權利範圍的位置並加以登記,否則權利範圍是不分位置及於該宗土地上的任何一處。這是正確的嗎?
2. 本社區沒有分管協議,如果1的敘述正確,是否可以要求該提案人撤下該提案?
3. 提案人還主張所有住戶共同持分的另外二個地號上的建築設施(管理室、中央大道…)才能定義為公設,請問這是對的嗎?
3. 雖然已告知提案人若提案內容有爭議,應該先釐清再提案比較適當,但提案人堅決不願意撤提案。請問,若提案強行表決通過的話,我們是否有自救的方式?能申請調解或尋求法律途徑訴請決議無效嗎?
f6c79f4a用戶 發表於 2019/11/11 21:03

2 位律師回答

  • 洪維廷律師
    洪維廷律師
    探索級 修改於 2019/11/11 22:47
    回覆諮詢(6971)、最佳解答(161)、獲得感謝(1702)

    感謝律師回答
    你好,你可就相關書面協議以及社區公約與本所進一步討論,確定後續是否有訴訟空間以及處理辦法。
    
    鴻達法律事務所 敬上
    (tel:0907739330 line:justice0907739330)
    
    
                         
  • 徐維宏律師
    徐維宏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19/11/11 22:48
    回覆諮詢(539)、最佳解答(60)、獲得感謝(230)

    最佳律師回答
    你好:
    本條例用辭定義如下:一、公寓大廈:指構造上或使用上或在建築執照設計圖樣標有明確界線,得區分為數部分之建築物及其基地。二、區分所有:指數人區分一建築物而各有其專有部分,並就其共用部分按其應有部分有所有權。三、專有部分:指公寓大廈之一部分,具有使用上之獨立性,且為區分所有之標的者。四、共用部分:指公寓大廈專有部分以外之其他部分及不屬專有之附屬建築物,而供共同使用者。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條第1款至第4款定有明文。
    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負擔。其費用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2項定有明文。
    1.應有部分存在於共同物的每一個點上。
    2.中庭土地若非全部區權人共有,則屬於一部共用部分,即俗稱之小公。原則上修繕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另有規定,則依該決議或規定辦理,所以要先看決議或規約有無相關規範,而該住戶之提議就是要透過決議或修改規約將中庭之修繕費用按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
    3.不完全正確,共用部分還可以區分為大公跟小公。
    4.若通過決議,則只能爭執決議是否無效或德撤銷,否則就要依照決議辦理。
    
    
                         
  • f6c79f4a用戶
    發表於 2019/11/11 23:02
    關於第2點,若為小公,修繕時是否是以擁有該土地持分的14戶依應有比例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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