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送到地檢署後如何追蹤
刑事犯罪 詐欺.背信 1648 次瀏覽事實經過: 1. 1090108 借帳戶給朋友網路上購買物品,做為交易退款帳戶,其111/5 被告知,其帳戶已被報警詐欺 2. 案件舉發原由: 朋友於109年在IG上購買精品,因刷卡付費在先,但後續因未收到物品即時向販售業者辦理退款,在不明其細節原因下,就先借用朋友帳戶收取相關退款,再提領現金交付朋友。 直至111/5 該業者才向警察告知,此筆交易未收到信用卡公司入款,信用卡公司逕而告知,當時刷的卡已被通報為盜刷,不允以撥款。該業者說明,雖有辦理退款,但因內部作業有把物品寄出,卻沒收到貨品退回,逕而報警= = 問題: 1. 這種案件,做為帳戶中間人會有什麼樣的罰則? 2. 109年的交易行為,是否應於當年度向信用卡公司對帳? 拖到111年度才報案,這二年間的過程,是否可認定為案件瑕疵,不成立? 3. 目前案件已進入地檢署,向書記官查詢案件進度,書記官回答不知道,可以改由什麼方式查詢? 4. 若案件結案後,是否可向此次報案人提出詐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