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要求分手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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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經過: 
兩人在一起一年多的時間,男方與女方在台中有租屋,但男方因為工作關係需四處奔波,有時繁忙會請女方先拿房租費用給房東,但只要見到面就會拿全額房租退還給女方,但女方目前分手要求分手費22萬,雙方打成協議最後要以12萬和解,但女方須歸還東西給男方。


問題:
男方有寫了一張和解書及談和的內容項目,利用郵寄交付到女方手上,但回到男方手上和解書內容,女方以串改內容並蓋章,但男方部分沒有得到更改的內容,被強迫要接受。請問這樣的和解書能夠成立嗎?和解書是否要有第三人在場呢?
743394be用戶 發表於 2019/11/12 12:59

2 位律師回答

  • 劉鴻傑律師
    劉鴻傑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19/11/12 13:47
    回覆諮詢(1534)、最佳解答(48)、獲得感謝(460)

    依所述,和解書內容應得雙方同意始成立生效,若僅一方訂定或修改,未經雙方確認及同意,似可能仍未成立。
    若有第三人在場,可證明兩方有無和解的合意等意思。
    
    
                         
  • 張庭律師
    張庭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19/11/12 14:25
    回覆諮詢(27)、最佳解答(3)、獲得感謝(11)

    1. 契約內容一定要雙方都同意才會成立。
    2. 可主張修訂的部分未經您蓋章或簽名。
    3. 第三人在場非必要,但有第三人在場見證爭議可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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