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售屋解約

不動產.土地 買賣 1743 次瀏覽
事實經過:
購入預售屋察覺為違法夾層屋,誘導取得使照後自行二次施工,已過完工期限約兩個月,迄今仍尚未取得使用執照,賣方稱已申請使用執照,

問題:
現要求買方到銀行對保,應如何申請司法協助完成解除契約返還總繳價金
47810f95用戶 發表於 2019/11/13 03:52

2 位律師回答

  • 洪維廷律師
    洪維廷律師
    探索級 修改於 2019/11/13 14:54
    回覆諮詢(6980)、最佳解答(161)、獲得感謝(1703)

    最佳律師回答
    你好,目前應就對方遲延給付事實以及物之瑕疵事實,發函催告同時拒絕對保,後續建商若無和解意願,可以提出民事訴訟主張解約(預售屋依法規定建築使用執照申請時間必須明定於買賣書面契約內)請求返還之前給付價金,以及因為賣方違約必須賠償交易中損害。
    為提升法律諮詢品質,以及後續訴訟效率,麻煩直接與我們聯繫,或是安排時間與我們進行面談。 
    鴻達法律事務所  敬上
    (Tel:0907739330 Line:justice0907739330 Email:justice330@yahoo.com.tw)
    
    
                         
  • 徐維宏律師
    徐維宏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19/11/13 09:26
    回覆諮詢(539)、最佳解答(60)、獲得感謝(230)

    你好:
    預售屋契約就取得使用執照期限會特別約定,並有順延期間之但書約定,可先翻閱契約,若已超過約定之期限,可以請求約定之遲延利息,若逾期三個月未取得使用執照,視同賣方違約,得解除契約,請求返還買賣價金及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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