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紗展合約解約
消費糾紛 解約.違約金 745 次瀏覽於107年婚紗展下訂情侶寫真,全數金額已於展場刷卡付清,無訂金。 現欲解約,契約書上面記載有效期限為五年並註明「預付訂金」可轉讓或更換其他項服務,但不退還。 若主張有效期限內全款費用扣除百分二十之訂金之後要返還其餘費用 是否可以? 問題: 1.消費者可否主張全額扣除百分之二十之訂金之後其餘費用退款? 2.按民法第249條規定:「二、契約因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不得請求返還。」 但本案為已「收取全款」且願意扣除訂金百分之二十,但婚紗業者主張簽訂契約時,將「已全款付清的金額」填寫在「預付訂金」一欄,並告知契約書所記載的是填寫在「預付訂金」不退還,這樣的主張是否合法? 契約書所記載的「預付訂金」有故意誤導之嫌;讓消費者以為是指全款金額的「百分之二十訂金」不會退,而不是填寫在「預付訂金」的金額不會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