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小孩收養/出養
婚姻.監護 其他 2520 次瀏覽雙方離婚,小孩有兩個(一人一個撫養權)。然後雙方各自再婚了,男方的再婚對象為外籍配偶(女方在台無工作證明,男方在台有固定職業收入證明),那外配女方可否辦理收養男方與前妻生的小孩?還是夫妻雙方一起辦理?收養後的小孩是否和前妻再無任何關係?
雙方離婚,小孩有兩個(一人一個撫養權)。然後雙方各自再婚了,男方的再婚對象為外籍配偶(女方在台無工作證明,男方在台有固定職業收入證明),那外配女方可否辦理收養男方與前妻生的小孩?還是夫妻雙方一起辦理?收養後的小孩是否和前妻再無任何關係?
1.再婚妻可辦理收養。依民法第 1074 條,再婚妻單獨收養即可。 2.經收養後,與原生親屬間之權利義務於收養關係存續中停止。
你好,對方再婚配偶若要收養子女可單獨為之,法律上你便與該子女並無親屬關係。 鴻達法律事務所 敬上 (Tel:0907739330 Line:justice0907739330)
您好,關於您所提出的問題,簡要回答如下: 1.外籍配偶可否收養男方與前妻生的小孩,依該外籍配偶是否已取得我國國籍而有所不同,若該外籍配偶已取得我國國籍,則直接適用我國民法規定,該外籍配偶在符合民法規定下可單獨收養男方與前妻生的小孩;若該外籍配偶尚未取得我國國籍,則因該外籍配偶為外國人,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之規定,收養是否成立,須各該收養者及被收養者之本國法而定,因此須視外籍配偶之國籍及該國法律而定。 2.依民法規定,收養後的小孩與其生母即前妻間之權利義務,於收養關係存續中停止。
外籍配偶的工作證明及財力證明並非收養之法定要件,縱然外籍配偶無法提出工作證明及財力證明,仍然可以向法院聲請收養男方和前妻的兒子,只是法院在做認可裁定時會就外籍配偶無工作及財力之部分作斟酌,若您有疑慮,建議您備妥相關資料向律師諮詢,由律師依照實際情況提供專業法律意見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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