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約瑕疵是否可主張合約無效
其他 其他 956 次瀏覽事實經過: 我們是做餐飲的店家,2020年與複合式商場簽訂合約承租商場內部某一塊區域作為餐廳,合約中附有承租區域的平面圖,同時合約中載有最初簽訂合約時預計銷售的餐點項目品項清單,未料在經營約兩年時間後,商場表示需增設防火區劃及消防門等作業以符合政府法規。為了規劃防火區劃空間,建築師帶著竣工圖來餐廳探勘繪圖,此時竟發現竣工圖上登記的使用用途並非餐廳而是辦公室與休息室,另窗邊室內座位區原為室外陽台,也就是商場租給我們的餐廳場地有用途不符及違建兩大問題,但是從承租時簽訂的合約來看,很清楚我們承租場地作為餐廳櫃位使用,且合約中提供的平面圖也並未標記窗邊座位區為陽台空間。 問題: 2020年簽訂合約時,合約效期到2028年止,提早解約另訂有懲罰性違約金,但是我們幾經評估認為最初承租時並不知道有地目與違建的問題,而目前場地狀態不明,我們不願意繼續使用這個場地做生意,是否可主張合約無效提前退場不用支付違約金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