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維修期間不能使用之所失利益
車禍事故
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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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車禍發生日期:
(刑法告訴期為半年,民事請求權時效為兩年)
111年4月15日
二、當下雙方是否有人受傷,有無驗傷:
對方(機車)人有受傷,我方(汽車)無受傷
三、當下是否有報警、做筆錄、現場是否被破壞:
有報警也有做筆錄。現場無破壞
四、雙方是否有保險、有無聯絡保險公司:
雙方有保險,對方未理賠。
五、事實經過:
我方(汽車)位於巷口等待交通號誌要左轉,等到綠燈剛往前滑行出路口時,對方(機車)闖紅燈直行就撞了過來。
我方有行車記錄器,警方也有調閱道路監視器,能明顯看到對方的違規事實。
所以車禍初判表上寫著,對方(機車)違反交通號誌管制或指揮,我方(汽車)尚未發現肇事因素。
車禍撞擊點在駕駛座前輪、大燈那範圍。
六、問題:
由於當時對方不願賠償車輛的維修費用,態度之差。所以我向法院提出民事訴訟,起訴狀上我有訴請 車輛維修期間不能使用之所失損害 相當於租車行情賠償
這一項。
最近收到公文
1、請我補正理由或單據,
但由於當時家中還有機車能行駛,並沒有去租車。
2、請我提出學歷、工作、薪資及財產證明。
想詢問律師 這⋯補正文該如何寫?
4b657671用戶
發表於 2023/01/18 2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