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維修期間不能使用之所失利益

車禍事故 損害賠償 354 次瀏覽
一、車禍發生日期:
(刑法告訴期為半年,民事請求權時效為兩年) 
111年4月15日

二、當下雙方是否有人受傷,有無驗傷: 
對方(機車)人有受傷,我方(汽車)無受傷

三、當下是否有報警、做筆錄、現場是否被破壞: 

有報警也有做筆錄。現場無破壞

四、雙方是否有保險、有無聯絡保險公司:
雙方有保險,對方未理賠。

五、事實經過: 
我方(汽車)位於巷口等待交通號誌要左轉,等到綠燈剛往前滑行出路口時,對方(機車)闖紅燈直行就撞了過來。
我方有行車記錄器,警方也有調閱道路監視器,能明顯看到對方的違規事實。
所以車禍初判表上寫著,對方(機車)違反交通號誌管制或指揮,我方(汽車)尚未發現肇事因素。
車禍撞擊點在駕駛座前輪、大燈那範圍。
六、問題:
由於當時對方不願賠償車輛的維修費用,態度之差。所以我向法院提出民事訴訟,起訴狀上我有訴請 車輛維修期間不能使用之所失損害 相當於租車行情賠償
這一項。
最近收到公文
1、請我補正理由或單據,
但由於當時家中還有機車能行駛,並沒有去租車。
2、請我提出學歷、工作、薪資及財產證明。
想詢問律師 這⋯補正文該如何寫?
4b657671用戶 發表於 2023/01/18 22:25

1 位律師回答

  • 高維志律師
    高維志律師
    活躍級 發表於 2023/01/18 23:10
    回覆諮詢(19831)、最佳解答(1511)、獲得感謝(5764)

    您好
    1、如果無法提出確實有租用車輛的損失,法院很難判賠。且並不符合所失利益
    2、學經歷與工作證明不難提出,可照實填寫,並將畢業證書、報稅所得或勞保投保薪資紀錄作為影本提出
    3、如果有其他問題,可以加LINE ID:lightkkao諮詢
    
    (本平台屬於匿名詢問,本人僅提供一般性、原則性的法律建議,故並非代表本人與發問者成立委任關係,或為發問者背書)
    
    
                         


沒有獲得符合的答案?

即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