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設局家暴等開庭
婚姻.監護 子女監護 1024 次瀏覽老婆是社會局家暴的社工,前段時間因為小孩子問題 吵架後,就告我家暴,把小孩都帶走,(一個10歲、一個1歲7個月) ;目前法院僅有核發對她個人的「暫時保護令」(不得騷擾跟蹤、精神、經濟、言語、暴力脅迫)並沒有限制孩子跟我同住;她帶孩子目前住在外面(一樣在附近),我若沒有對孩子有任何違法的情況下,她將孩子帶走,我需要給她「保母費、扶養費、贍養費嗎?」而且她主張 孩子需要她 不願意讓孩子回我這過夜,照顧 但是,無論是哪一個孩子 我也都能照顧、含洗澡、三餐、換尿布、 哄睡.. 在還沒開庭前,我是不是不能強硬將小的帶回來照顧?(大的傾向要跟著她過夜,)這樣孩子陪伴2邊家人的時間比例 差很多 這樣未來對於監護權訴訟,對我是不是比較不利? 但又思考到「暫時保護令」的內容 不可以給她「精神壓力」 若一直要求要帶孩子回來我照顧 這樣算 我給她精神壓力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