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請教 一下 輔助宣告 可以 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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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教律師 輔助宣告 可以 有本 人 撤銷 還是要透過家長
您好: 可參考民法第15條之1條第1、2項的規定:「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輔助之宣告。」、「受輔助之原因消滅時,法院應依前項聲請權人之聲請,撤銷其宣告。」
您好,我是翊宇律師事務所的主持律師 林冠宇律師,對於您的問題回答如下: 1.民法第15條之1第二項規定:「受輔助之原因消滅時,法院應依前項聲請權人之聲請,撤銷其宣告。」,聲請權人包含本人。 2.您可以撰寫書狀向法院聲請撤銷,法院會依職權要求評鑑,確認輔助原因消滅後,就會裁定撤銷。 若您想了解更多關於您案件的法律方向,歡迎與我們聯繫進行線上免費法律諮詢 讓我們跟您說明更多案件的詳細內容,更能具體協助到您~~~ Line ID:@kenlin 電話:02-7729-2797 分機:110、16 我們的專業您看得見,詳細可以參考【工商時報的獨家專訪報導】 https://www.lawchain.tw/lawyer/313/blogs/7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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