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容產品送服務,解約退費(不當銷售)
消費糾紛
不當銷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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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經過:
111年11月家人(成年)想拿回先前已購買的產品回家使用,店家很聰明的用口頭回覆(不留文字證據)購買的產品需於店內使用,無法帶走為由,用各種話術強迫家人必需繼續購買新的產品,共$48,000刷卡分期付息。
111年12月又以微電療保養產品用罄為由,再次使用話術強迫家人必需繼續購買新的產品,$20,000刷卡分期付息。
購買的產品當下,店家有要求家人拆封確認部分商品(店家有錄音錄影拆封過程),部分商品未拆封,且全部產品皆被要求放在店裡,即使家人告知想帶回家中,店家屢次拒絕。
以上購買的產品去店裡使用過1次。
問題:
因為家人現在才坦白這事,距購買日期已超過7天,但在4個月內,以下事情諮詢
1. 能否以店家強制將所有購買產品需放置店內之事,對店家行為提告侵占?
2. 能否以4個月內主張無條件解約並解除分期退費?
備註:
1. 店家提供的合約非定型化契約,契約上有蓋店章及家人的簽名(手邊僅有111年11月契約,111年12月契約店家未提供)
2. 兩次皆有銷售的發票,品項寫化妝品
e7e18cb7用戶
發表於 2023/02/05 1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