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機輸入別人的電話、姓名做為聯絡人資料是偽造文書嗎?
其他 其他 1681 次瀏覽事實經過: 我未經提告人許可,在辦理手機借貸時,把他的姓名電話填寫至一般聯絡人欄位(非保人),後續因為未準時繳款,所以分期公司傳簡訊至提告人手機,請他幫忙聯絡我繳款,所以對方提告我違反個資法,但是今天去做筆錄的時候,卻變成偽造文書?我沒有用他名義去貸款,他只是聯絡人而已,在這個貸款上他沒有任何責任,對方也沒有財物損失,只有收到簡訊而已,請問我這樣有構成偽造文書嗎? 問題: 1、請問我這樣有構成偽造文書嗎? 2、我會面臨什麼刑責? 3、有辦法爭取緩起訴或不起訴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