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機輸入別人的電話、姓名做為聯絡人資料是偽造文書嗎?

其他 其他 711 次瀏覽
事實經過: 
我未經提告人許可,在辦理手機借貸時,把他的姓名電話填寫至一般聯絡人欄位(非保人),後續因為未準時繳款,所以分期公司傳簡訊至提告人手機,請他幫忙聯絡我繳款,所以對方提告我違反個資法,但是今天去做筆錄的時候,卻變成偽造文書?我沒有用他名義去貸款,他只是聯絡人而已,在這個貸款上他沒有任何責任,對方也沒有財物損失,只有收到簡訊而已,請問我這樣有構成偽造文書嗎?

問題:
1、請問我這樣有構成偽造文書嗎?
2、我會面臨什麼刑責?
3、有辦法爭取緩起訴或不起訴嗎?
e674ecba用戶 發表於 2023/02/12 18:10

3 位律師回答

  • 高維志律師
    高維志律師
    活躍級 發表於 2023/02/12 18:43
    回覆諮詢(19855)、最佳解答(1512)、獲得感謝(5766)

    您好
    1、會涉犯偽造文書罪,如果有罪,會判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
    2、可以委託律師主張沒有犯意,或者跟告訴人和解,爭取不起訴或者緩起訴。
    3、如果有其他問題,可以加LINE ID:lightkkao諮詢
    
    (因為本平台為匿名詢問,本律師提供僅一般性、原則性法律意見,故並非代表本人與發問者成立委任關係,或為發問者的內容背書)
    
    
                         
  • 洪維廷律師
    洪維廷律師
    探索級 發表於 2023/02/13 09:28
    回覆諮詢(6984)、最佳解答(161)、獲得感謝(1704)

    您好,
    對方可能會構成偽造文書的問題,本件有無訴訟空間及其他細節可持相關事證與本所討論,本所過去即有處理類似案件可供台端參考。
    
    鴻達法律事務所敬上
    
    tel:0907739330
    line:justice0907739330
    mail:onlyforjuri@yahoo.com
    
    
                         
  • 楊俊鑫律師
    楊俊鑫律師
    一般級 修改於 2024/02/13 13:30
    回覆諮詢(590)、最佳解答(16)、獲得感謝(67)

    本所刑事案件勝訴365件,楊俊鑫律師預約諮詢電話0928967948;LINE:lawyer660129, 歡迎加line討論。
    一、把對方當聯絡人曾有法官認為並不成立犯罪。
    二、參考判決摘要:「且被告與房東簽約時,雙方均僅認為於該處簽寫「詹○珊」係作為聯絡之用,並無作為連帶保證之意,自難僅以被告將聯絡人簽寫於連帶保證人欄位,即遽為不利於被告之認定。從而,檢察官提出之上開證據,無法證明被告確有行使偽造文書之犯行」。
    三、你不會找桌球教練教你打棒球,遇刑事案件建議委任刑事律師協助你處理。
    本所刑事案件勝訴365件,楊俊鑫律師預約諮詢電話0928967948;LINE:lawyer660129, 歡迎加line討論。
    
    
                         


沒有獲得符合的答案?

即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