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被亂告詐欺反告誣告
刑事犯罪
詐欺.背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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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要說明您遇到的情況與過程
事實經過:
我在去年10/5號與對方發生合購糾紛(對方是詐騙慣犯),後續要求退費
,但是對方退費後隔天通報我詐欺(但我在這之前就先通報他了)
導致我被列為警示帳戶。而當下我馬上就去報案,並和警察說要告對方誣告和詐欺這樣。
然後今年2月9號到地檢署開偵查庭,上面寫的刑事傳票告寫的是誣告等案件(我是告訴人兼證人)
開庭過程檢察官都沒有提到對方告我詐欺的事情,只有要我回答他問的問題,事後我覺得沒說明清楚所以有補訴狀過去。
問題:
1. 我補訴狀但是我收件人是寫地方法院、股別、書記官名字,但我後來查資料發現地址要寫地檢署,這樣對方收訴狀是否會有問題,我會需要再致電詢問嗎?
2. 對方告我詐欺,但我在戶籍地遲遲收不到做筆錄通知和傳票,打電話問警局承辦人,他說一起送去同個地檢署辦理,如果我告對方的分局跟對方通報我的分局為同一個案件的話有可能會合併審理嗎?
因為的傳票上只有寫誣告等案件,並沒有提到對方告我的詐欺,我是否應該再去詢問檢察官?
3. 如果我要解除警示帳戶,會需要等到誣告這個案件審理完才能解除嗎,還是只要詐欺這部分不起訴就可以了?
麻煩各位律師了!!
bea3ffc1用戶
發表於 2023/02/18 23: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