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1、商標權人起訴請求損害賠償時,依照現行商標法之規定,得就下幾種計算方式擇一計算其損害而向您請求。
(1)商標權人實際損受損害與所失利益。
(2)侵害商標權行為(例如販售)所實際獲得的利益。
(3)侵害商標權商品之零售單價一千五百倍以下之金額。
(4)商標權人授權他人使用所得收取之權利金數額計算。
而由於上面(1)(2)(4)的計算方式常會有舉證上的困難,
所以實務比較常見的會是以(3)的方式來計算。所以您可以大概抓一下上限,
2、而法院在1500倍以下決定個案中賠償倍數,會大概參考這幾個影響因素:
(1)加害人之經營規模
(2)侵權行為態樣
(3)侵害行為之期間
(4)仿冒商標商品之數量、種類
(5)侵權商品之販售金額
(6)商品在市場上流通情形
(7)仿冒商標之相同或近似程度
(8)註冊商標商品真品之性質與特色
(9)加害人可能對商標專用權人之商標專用權所生損害範圍及程度等
3、另外,商標法也同時規定,透過上面1~4的方式計算出來的賠償金額,如果顯不相當者,承審法院也得予酌減之。
4、綜上,可以發現具體的賠償金額其實法院有很大的裁量空間,也因此非常仰賴個案中的答辯與論證,但也未必就是對方喊多少就是多少。
以上,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