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檢察官申請解除警示帳戶
刑事犯罪 詐欺.背信 1084 次瀏覽事實經過: 因為我被亂告詐欺所以我提告誣告,原通報警察機關,也就是我的案件承辦人把我被告詐欺和我告他誣告的案件合併送去地檢,但地檢處理我的案子時只有誣告等字樣,而承辦人跟我說因為我事實上沒有詐欺事實,而現在案子在地檢我是告訴人的情形下,偵查要我去向檢察官申請不起訴書來解除警示帳戶。 我打去給書記官,書記官要我寫陳報狀去解除警示帳戶。 問題: 1.因為看別人都是兩個案子是分開的,不起訴就可以拿到解除證明,但現在卻是和誣告案件混再一起,而我是告訴兼證人,這樣的情況下我要解除警示帳戶寫陳報狀給檢察官有用嗎? 2. 因為我是告訴人,這件案子有可能拿到不起訴書嗎? 還是要用其他方式來進行申請? 3. 我這邊有跟偵查的對話紀錄,對方有說我沒有詐欺事實這樣,建議跟陳報狀一起送去給檢察官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