偵查庭和解相關問題
刑事犯罪 詐欺.背信 993 次瀏覽事實經過: 被告以父母被追債為由借款近百萬 原告發現其父母生活富裕、年年出國 驚覺被騙後其母說被告行為跟她沒關係 是我自願送錢送車給被告 目前提告詐欺 已收到傳票要開偵查庭 傳票備註 要原告想好是否和解及和解條件 問題: 1.檢察官能指定被告母親為證人嗎? 2.被告名下有車是以詐欺款項購買,偵查庭階段是否能凍結被告帳戶及不動產,避免脫產? 3.和解金額計算,以詐騙款項加上被騙至今6年的5%年利率作計算是否合理? 4.偵查階段被告多傾向和解以利緩起訴,若原告提出精神賠償金是否可行? 5.和解條件如為分期付款,能否要求有還款擔保人? 6.承上,如有擔保人,能否在被告違反償還約定時,提出民事訴訟扣押擔保人財產? 7.已知一般詐欺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併科罰金,想請教該案例若進到法院,類似案件都判多久? 8.偵查庭如何稱呼檢察官?是否有其他注意事項?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