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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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一個交易軟體上面 認識了一位未成年 然後互相有好感的情況下,她有傳裸照給我。我也有要求,要求是屬於互相好感的情況下。
然後剛剛接到我違反了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要去做筆錄,我該怎麼辦
72e6d323用戶 發表於 2019/11/18 16:02

5 位律師回答

  • 胡世光律師
    胡世光律師
    一般級 修改於 2019/11/18 16:10
    回覆諮詢(2090)、最佳解答(43)、獲得感謝(428)

    您好,我之前任職桃園地檢署,擔任檢察事務官多年,未成年人傳送裸照可能構成性剝削防制條例之犯罪,建議您委託專業律師陪同製作筆錄為妥,以下網址有本人聯絡方式,希望有機會為您服務。
    
    
                         
  • 徐維宏律師
    徐維宏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19/11/18 16:12
    回覆諮詢(539)、最佳解答(60)、獲得感謝(230)

    你好:
    拍攝、製造兒童或少年為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畫、照片、影片、影帶、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招募、引誘、容留、媒介、協助或以他法,使兒童或少年被拍攝、製造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畫、照片、影片、影帶、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以強暴、脅迫、藥劑、詐術、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兒童或少年被拍攝、製造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畫、照片、影片、影帶、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營利犯前三項之罪者,依各該條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前四項之未遂犯罰之。第一項至第四項之物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定有明文。
    若明知對方是未滿18歲之少年,進而拍攝少年裸照或要求少年自拍裸照,可能會被認定是猥褻行為之照片,會觸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1項之罪。
    若係少年自己傳送給你,你並未要求,則不會構成犯罪。
    製作筆錄時要審慎回答,以免權益受損。
    
    
                         
  • 葉鞠萱律師
    葉鞠萱律師
    一般級 修改於 2019/11/18 16:20
    回覆諮詢(919)、最佳解答(16)、獲得感謝(176)

    您所涉相關民刑事責任相當重,
    除未成年人本身外,  法定代理人也有提告權利,
    建議您於應訊前,先諮詢律師  ,
    且應訊時 , 由律師陪同更能保障權益.
    
    建議您預約來所詳述事實,以為您提供辯護及蒐證建議。
    相關案例 可參考本所網頁 "成功案例"
    
    歡迎電洽02-2705-7238或0979-529-828
    或加入lineID  hyl828(前三碼為英文小寫) 洽專員預約諮詢 
    昍(ㄒㄩㄢ)業國際聯合法律事務所(全國皆設有分所)  
    
    主持律師葉鞠萱律師經歷 
    •	90年律師高考及格
    •	台北市危老重建推動師
    •	台北律師公會消費者債務清理委員會委員
    •	行政院經濟部中小企業處法律諮詢律師
    •	台北市大安區、內湖區及文山區市民法律諮詢律師
    •	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飛雁專案女性創業育成班講師
    •	國立台中技術學院附設進修學院暨進專面授講師
    •	私立玄奘大學法律系兼任講師
    •	法律扶助基金會審查委員及扶助律師(台北、新北及基隆分會)
    •	台灣高等法院義務辯護律師
    •	台灣新北地方法院義務辯護律師
    •	台灣士林地方法院義務辯護律師
    •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義務辯護律師
    •	智慧財產法院義務辯護律師
    •	台灣防暴聯盟義務律師 
    •	大通商務法律事務所律師
    •	信賴法律事務所律師
    •	聯晟法律事務所律師
    •	律宇國際商務法律事務所律師
    •	最高法院法官助理
    •	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法官助理
    
    
                         
  • 洪維廷律師
    洪維廷律師
    探索級 修改於 2019/11/18 19:46
    回覆諮詢(6984)、最佳解答(161)、獲得感謝(1704)

    你好,若對方父母已經取得相關事證,證明你有要求對方傳送裸照,可成立青少年性剝削危害防制法機率相當之高,切莫刻意避重就輕製作筆錄,有時反而弄巧成拙,你應與律師就細節詳細討論,確定後續答辯策略。
    (tel:0907739330 line:justice0907739330)
    鴻達法律事務所 敬上
    
    
                         
  • 楊俊鑫律師
    楊俊鑫律師
    一般級 修改於 2020/10/09 19:18
    回覆諮詢(590)、最佳解答(16)、獲得感謝(67)

    楊俊鑫律師(承辦案件勝訴至少142件) 設台北市士林區天玉街104之1號1樓0928967948(可加line),02-28717475;LINE ID:lawyer660129, 如需諮詢可考慮以line視訊處理。
    壹、本案回答:
    一、未成年的話要看你主觀上認為她幾歲,如果你主觀上認為她是十九歲,在民事上也是未成年,但是在刑事上就沒有犯罪故意,可以考慮爭取不起訴處分。
    二、不起訴因素:例如如果女生自己承認有騙你年齡,就有機會不起訴。但這個部分女生要怎麼說不一定了(可參考後述所引勝訴判決)。
    三、這類案件如果被起訴的話,會建議你考慮跟法官聲請跟被害人家屬調解,爭取依刑法第59條減刑、再懇請法官給你緩刑的機會,如果成功就不用入監了。
    四、最近我才在一審調解起來一件。
    五、參考無罪判決:
    (一)無法排除為其他人拍攝案,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 年度 訴 字第 1113 號 判決。
    (二)無法排除拍攝時女生滿十八歲案,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8 年度 訴 字第 336 號 判決。
    (三)帳號借給他人無法排除為他人所為案,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8 年度 訴 字第 131 號 判決。
    (四)a女表示其已滿18,被告主觀上認為a女滿十八歲案,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7 年度 訴 字第 778 號 判決。
    貳、本所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件勝訴經驗列表:
    (一)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EMULE)(P2P)臺北地檢106度偵字第2VVVV號不起訴處分1件。
    (二)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EMULE)(P2P)臺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1VVVV號、1vvvv號、1VVVV號不起訴處分1件。
    (三)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P2P)臺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1VVVV號不起訴處分1件。
    (四)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EMULE)(P2P)臺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17VVV號不起訴處分1件 
    (五)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P2P軟體)臺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1VVVV號緩起訴處分1件。
    (六)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EMULE)(P2P)士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1VVVV號緩起訴處分1件。
    (七)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EMULE)(P2P)新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2VVVV號緩起訴處分1件。
    (八)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EMULE)(P2P)桃園地檢106年度偵字第1VVVV號、第2VVVVV號緩起訴處分1件。
    (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emule),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774v號不起訴處分1件。
    (十)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emule),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245v號不起訴處分1件。
    (十一)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emule),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59v2號不起訴處分1件。
    (十二)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未滿18歲性交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17VVV號緩起訴處分。
    (十三)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未滿18歲性交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212VV號緩起訴處分。
    (十四)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未滿18歲性交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2V26V號緩起訴處分。
    (十五)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拍攝少年為猥褻行為之影片罪)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審簡字第1VVV號(認罪和解)獲緩刑4年(少數見解,最高法院見解認定為七年以上)。
    (十六)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未滿18歲性交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212V4號緩起訴處分1件。
    (十七)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未滿18歲性交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212V5號緩起訴處分1件。
    (十八)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未滿18歲性交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176V8號緩起訴處分1件。
    (十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40條第1項、刑法第231條第1項意圖使女子為性交之行為而媒介以營利罪嫌)不起訴處分1件。
    (二十)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散布兒童或少年為性交行為影片)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220v號不起訴處分1件。
    (二一)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網際網路刊登足以引誘使兒童或少年有遭受性剝削之虞之訊息、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之行為而媒介以營利)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769v號不起訴處分1件。
    (二二)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媒介使少年為有對價之性交),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件(緩刑)。
    (二三)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38條第1項emule)緩刑案,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16VV號。
    (二四)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引誘少年為有對價之猥褻行為)(引誘與自己性交易),緩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9V號緩刑判決。
    (二五)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7年度173v號不起訴處分書。
    (二六)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未滿十八性交易、引誘使少年為有對價性交行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79vv號不起訴處分1件。
    對於您所提的問題,我們有多次妥善處理之經驗,讓熟悉您問題的律師誠懇的為您服務 ,歡迎您攜帶相關資料來與律師詳談,我們會設身處地,以同理心為您解決問題。楊俊鑫律師預約電話0928967948、0228717475;line:lawyer660129;楊俊鑫律師(承辦案件勝訴至少142件) 設台北市士林區天玉街104之1號1樓0928967948(可加line),02-28717475;LINE ID:lawyer660129, 如需諮詢可考慮以line視訊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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