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東在出租房屋前打聽房客的隱私
其他 其他 367 次瀏覽您好,房東在104年時要把房子出租給我們前去打聽家母有一間透天厝,且座落於何處,後來有和我們訂租賃契約,滿一年未再訂定契約,現房東說要收回自住(當然我不知真假),我告知房東那必須賠償我的搬遷費和遷移費用,房東說不可能,我說之前請你們另訂契約是你們不肯的,難道就是為了方便你們自己隨時想收回時而不用賠償違約金嗎?還有我有續住的權利,今收到調解通知書,房東上面寫著“家母有一間透天厝正在出租”,請問1.因家母已往生,我可以對房東提告刑事方面侵犯個資嗎?2.當初的透天厝已經在3年前售出了,這樣我就算是無其他住所了?麻煩解答,謝謝